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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内容:
国体法的假排黑条款,什么时候才能发挥排黑作用?
涉犯诈欺和违反个资法的刘中兴,原本是网球协会的万年秘书长。
在2020年四大协会灌人头案被判三年缓刑后,
网球协会收到体育署的公文,要求调整刘中兴的职务。
结果这位网协的地头蛇,竟然在理事会上请辞后,立刻被回聘为协会的顾问。
保安处分都还没执行完毕,刘中兴又在今年参选网球协会的理事。
今天我就请教林腾蛟次长和洪志昌副署长两个问题:
第一,一个因为灌人头影响理监事选举公平性的头人,
竟然继续参选协会理事,适当吗?
两位告诉我,这不符合社会观感、不太适当,将会和网球协会协调。
第二,体育团体的理事长是理事推选出来的,
但是按照国体法第39条的规定,理事并不在排黑的范围内,合理吗?
洪副署长答应我,体育署会再好好检讨,研议修法,一个月内提出检讨报告。
我要再次强调,体育改革到现在,协会组织的正当性、透明度始终不足。
体育署应该持续检讨、提出对策,不要再让头人持续把持协会组织,
让民众对政府、对体坛失去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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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有刘中兴的地方,就有我
刘中兴灌人头案,完整时间轴请参考
https://www.pttweb.cc/bbs/Tennis/M.1648046668.A.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