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生成式AI创造专利 系列二 USPTO就生成式A

楼主: stpiknow (H)   2024-07-11 14:23:21
生成式AI创造专利 系列二 USPTO就生成式AI发明人资格认定之二个范例
原文网址:https://bit.ly/3WkZVdS
原文:
自从生成式AI席卷全球以来,各机构、企业和个人都竞相使用,在科技业界兵家必争的专
利领域中,生成式AI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过去人类智慧创造出
进步的技术获取专利,但在生成式AI的辅助下,这种情况发生变化。
尽管人类的智慧依然具优势,生成式AI的辅助,让人类的创造力如虎添翼。但,如何认定
使用生成式AI的发明,达到专利申请所需的创新高度,且这些创新是基于人类智慧的结果
,这在使用生成式AI的中形成一个灰色领域。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于2024年2月,为此特制定“AI辅助发明之发明人资格指引”(
Inventorship guidance for AI-assisted inventions,下称指引)请参考AI专利之主体
要件 – USPTO就AI发明人身分之实务指引。针对下指令提示给AI产出结果,究竟什么样
的情况下可被视为是人类的智慧贡献,而非仅单纯的AI运作,这二者之间的分际如何划分
,对专利审查的态度和政策提出挑战。以下先就指引之基本原则,简介USPTO对此问题的
厘清,并详述其所举二个生成式AI的范例,供业界参考。
USPTO指引包括:
AI辅助发明,并不会在类别上归属于不当发明人,而无法取得专利。
发明人分析的重点在于人类的贡献,特别是实质贡献(Pannu因素)。
指引中提出五项指导原则,以应用Pannu因素。
该指引适用于实务上专利、植物专利和设计专利及其申请。
提供二个范例说明指引在实务上的应用。
AI辅助发明并非在类别上,属于不得被授予专利:
AI辅助发明的专利申请和专利,必须将对发明有实质或重大贡献(以下称实质贡献)的自
然人,命名为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即符合Pannu因素)。该自然人使用AI系统或其他先
进工具,并不妨碍该自然人有资格成为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只要该自然人对所请求
的发明有实质贡献。
专利申请和专利之中,不得将任何非自然人列为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即使该AI系统在所
请求的发明创造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实质贡献之认定
根据指引,每位列名的发明人必须满足以下三个Pannu因素(Pannu Factors):
必须在某程度上显著的方式(in some significant manner),对发明的构思或付诸实施做
出实质贡献(significant contribution);
当衡量这些贡献与整个发明规模中的重要性相比时,对所请求发明做出的贡献,在品质上
非属于不微不足道(insignificant in quality);
不仅仅是向真正的发明人,解释已知的概念或当前的技术状况(current state of the
art)。
如果未能满足上述任何一个因素,该人将无法被命名为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应注意的是
,Pannu因素分析的重点是自然人所做出的贡献;而即使共同发明人,没有做出相同种类
或数量的贡献,或者没有对专利申请每个请求项之标的做出贡献,其仍可共同申请专利。
三个Pannu因素概念
针对上述三个Pannu因素,USPTO进而衍生以下概念:
第一个Pannu因素 - 构思(conception):
发明人必须对“完整且可操作的发明的明确和持久性的想法概念,及其随后的应用实施”
,做出实质贡献。而对于发明之构思,应分析侧重于自然人的想法贡献;若仅仅实现由他
人构思的发明,也不足以构成发明人资格。在参考第一个Pannu因素,其“付诸实施”,
只是对“同时构思和付诸实施原则”(doctrine of simultaneous conception and
reduction to practice)的承认,这在不可预测的技术领域中是相关的。
第二个Pannu因素 – 贡献的品质:
每位被列名的发明人对其申请发明所做的贡献,在品质上必须不是微不足道的,这一贡献
相对于完整发明的维度来衡量。例如,向AI系统提供常规或预期的输入,可能是具有该技
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one skilled in the art)之一般技能的体现,但在品质上被认为是
微不足道的。
第三个Pannu因素 – 仅仅解释现有技术状况:
发明人必须做的,不仅仅是向真正发明人,解释众所周知的概念或现有技术状况。例如,
发明人仅仅是咨询专家讨论现有技术状况,但他们本身并未参与发明创造过程,则可能不
符合这一因素的要求。
Pannu因素其他考量
应用Pannu因素,来决定自然人是否对AI协助的发明做出实质贡献,必须基于逐项请求和
个案分析(claim-by-claim and case-by-case basis)。
当一个人使用AI系统来创造发明时,该人必须对每一请求项做出实质贡献。
被列名的共同发明人不需对每一请求项做出贡献,只要对单一请求有贡献就足够;但是每
一请求项必须至少有一位自然人作为发明人。
每位发明人必须对发明的构思做出实质贡献,并且至少有一位发明人必须具有认识和理解

USPTO五项指导原则
USPTO共列出五项指导原则(GP: Guiding Principles)如下:
GP 1: 自然人使用 AI 系统来创造AI辅助的发明,并不会否定其作为发明人的贡献。
GP 2: 仅仅认识到问题或拥有总体目标或追求的研究计划,不足以达到构思的水平。
仅仅向AI系统提出问题的自然人,可能不适合成为从AI系统输出中识别出来之发明的发明
人或共同发明人。
然而,如果自然人针对特定问题,建构提示以引出AI系统得到特定解决方案,则可能显示
出实质贡献。
GP 3: 仅仅将一项发明付诸实施本身,不足以达到发明人资格的实质贡献水平
仅仅识别和理解AI系统输出作为发明的自然人,特别是当输出的属性和用途,对普通技术
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时,则不一定是发明人。
然而,如果某人获取AI系统的输出,并就该输出有实质贡献以创造出发明,则可能是合适
的发明人。
GP4: 自然人如果开发出一个基本构建构(essential building block),而由该建构衍生
出其申请保护的发明,则即使该人在构思导致该发明的每一个活动中没有出席或参与,仍
然可能被认为对该发明的构思做出实质贡献。在某些情况下,自然人设计、建构或训练AI
系统以得出特定问题的解决方案,该人可被视为是发明人,只要其设计、建构或训练是以
AI系统创造出发明的一个实质贡献。
GP5: 保持对AI系统的“智力支配”(intellectual domination)本身,并不能使一个人成
为透过使用该AI系统创造任何发明之发明人。一个仅仅拥有或监督用于发明创造AI系统的
人,如果没有对该发明的构思提供实质贡献,并不能使该人为发明人。
USPTO针对发明人资格认定之范例
USPTO发布二个虚拟之范例,为该指引的应用提供业界实际之参考协助,一项是用于遥控
汽车的变速驱动轴(Transaxle for remote control car);另一项是开发用于治疗癌症的
治疗化合物(Developing a Therapeutic Compound for Treating Cancer),以下兹予以
介绍。
范例 1:遥控汽车的变速驱动轴
范例 1 - 场景 1
Ruth与Morgan系XYZ公司的工程师,下指令给该公司的AI系统(Puerto5),就遥控汽车得出
一变速驱动轴的初步设计。他们所下的指令提示为:“为模型车之变速驱动轴创造一个原
创设计,包括变速驱动轴之示意图和说明书”。
Ruth和Morgan审阅Puerto5的输出,其构成包括一项变速驱动轴之初步设计,由一个壳体
、一个可拆卸安装在壳体内传动装置并由紧固件固定,以及从外壳延伸出的车轴。初步设
计之壳体,由二个可沿垂直平面分离的元件组成。Ruth和Morgan审阅AI输出,认为该设计
应适合用于其遥控汽车,然后将其申请专利。
其撰拟之专利申请的请求项1记载:
一种变速驱动轴,组成包括:由该变速驱动轴的二个可分离的壳体元件;该变速箱上的紧
固件,将变速箱可拆卸安装到该可分离壳体元件之一。
一个壳体;
一个传动装置;
该传动装置与该壳体分离,并可拆卸安装在该壳体内;
从该壳体延伸车轴;
该壳体由二个可分离的该传动轴之壳体元件所定义;
以及一个安装在该传动装置上的紧固件,可将传动装置拆卸安装在其中一个该可分离的壳
体元件上。
Ruth和Morgan是否系所申请发明之适当的共同发明人?
Pannu因素分析(Pannu Factor Analysis)
第一个Pannu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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