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3日01︰36
为避免陆资或其于第三地投资的营利事业假借他人名义违法来台投资,陆委会预告修正两
岸条例,充当人头者最重可处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1,500万元以下罚金。其
罚则较原来一年以下、15万元罚金加重很多。
据了解,之前新竹科学园区附近出现多家陆资背景的科技公司,大举在台挖角台湾工程师
从事研发工作,这些陆资背景的科技公司大多由台湾人当人头设立,让外界不易查觉,陆
委会特别针对这个问题来修法加重罚则。
陆委会近期预告拟修两岸条例第40条之1、第93条之1,与第93条之2修正。
陆委会在公告中说明,大陆地区营利事业未经许可在台事业务活动事件愈趋频繁,除透过
台湾在地协力者外,亦借由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来台从事业务活动,且实务上屡有陆资假
借他人名义,刻意掩饰、隐匿其身分或资金来源,违法来台投资,刻意规避我法律规范,
严重影响我国经济及资本市场秩序。
第40条之1修正后,范围除中国大陆以外,在大陆地区营利事业于第三地区投资之营利事
业,非经主管机关许可,并在台湾地区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不得在台从事业务活动;其
分公司在台营业,准用公司法相关规定,而大陆地区于第三地区投资营利事业之认定办法
,由经济部拟订之。
第93条之1修正后,为规避陆资在台投资应经主管机关许可之规定,而将其名义提供予他
人使用者,由主管机关处新台币12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罚锾。
第93条之2修正后,为规避大陆地区营利事业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营利事业,应经主管
机关许可始可在台从事业务活动之规定,而将其名义提供予他人使用者,处行为人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1,500万元以下罚金,对该法人亦可科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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