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海老臣廖万城收回扣 高院更一审刑度从10年6月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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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003026
鸿海前资深副总经理廖万城遭控向十家供应商索取超过1.62亿元回扣,一审依背信等罪判
10年6月徒刑;但高等法院认定他只收受239万元,其余因罪证不足,难认廖背信,改判1
年4月徒刑。最高法院撤销发,高院更一审今依共同背信罪判廖2年徒刑,316万6千多元的
犯罪所得没收。
检方起诉指出,廖万城掌控每年超过300亿元采购、议价与签核权,2009年起透过郝绪光
当白手套,向10家供应商索贿,并找对于贴片机、回焊炉仪器有验收及验证权的人员护航
。若厂商照实际交易金额或采购数量按比例给付佣金,即可获得供应商资格、避免验收遭
刁难、议价时不被砍价等“福利”,认定回扣金额达1亿6232万元。
台北地院一审2016年依违反证交法等罪判廖万城10年6月徒刑、廖的部属邓志贤、陈志钏
各3年、1年徒刑,白手套郝绪光判刑6月。
高院二审认为,鸿海集团2011年9月为因应Apple公司委托代工iPhone4s手机,由总裁郭台
铭亲自核决采购Panasonic牌贴片机,但廖万城、前鸿海SMT总干事兼经理邓志贤为牟取回
扣,擅自违背决策变更采购品牌,购入36台他牌贴片机,害公司多支出7千余万元。高院
认为,廖收受供应厂商239万元,依背信罪判廖1年4月徒刑,其余9件被控收受厂商回扣部
分判无罪;不过最高法院认为调查不备,将廖有罪部分、收受HELLER等5家公司回扣无罪
部分撤销发回更审。
高院更一审被告除廖万城外,还包括邓志贤、郝绪光;邓被依共同背信罪判刑1年、没收
49万余元,而郝则遭处刑6月,并科罚金2万元,13万人民币没收。
更一审指出,一审认为廖万城、邓志贤与鸿海公司以契约方式建立诚信廉洁的特别信任关
系,而向交易对象收取回扣、贿赂属违背任务,这混淆了“违背任务之行为”与“回扣、
贿赂或其他不法利益”的概念,另外指鸿海有商誉损失也不当,因此撤销改判。
廖万城、邓志贤身为鸿海集团高、中阶主管,且担任SMT技委会总干事、副总干事,竟为
一己之私而逾越核决权限,收取佣金回扣已造成集团采购价差损失;郝绪光为了赚取高额
价差,也让廖、邓有回扣可拿,恶性较轻、获利也不多,更一审审酌后分别判刑。
更一审认为,鸿海集团的大陆子公司并非证券交易法所称“已依本法发行有价证券公司”
,廖万城、邓志贤、陈志钏也不是鸿海公司于证券交易法上的经理人,本案不适用特别背
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