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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加班也不行!公司没付952元加班费遭罚5万 法院:避免惯老板
上市公司华经资讯(2468)2016年间被台北市劳动局劳检查出,未给付2名员工共952元的加
班费,被依违反《劳基法》裁罚5万元,并公告公司及负责人名称。华经不服,提起行政
诉讼,尽管员工证称“我们没有要申请”,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二审仍认定,员工可能
碍于“组织文化、氛围、潜规则”不敢提出要求,华经未主动查明,反而消极让员工滞留
加班却未给付加班费,判决劳动局裁罚有理,还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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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标案。
北市府劳动局2016年劳检时,发现华经规定员工工作8小时,晚上6点过后,以半小时为单
位算加班费,当时有2名员工各加班2.5个小时,加班费各为500元、452元,不过公司却没
给加班费。
由于华经过去曾有违反《劳基法》的纪录,北市劳动局认为这是第2次违规,依《劳基法
》开罚5万元,公布公司及负责人名称,并于2017年3月16日执行处分。不过,华经不服,
诉愿遭驳后,提起行政诉讼抗罚。北高行一审、更一审都判决撤销劳动局原处分,但最高
行政法院认为违法性调查不完备,二度发回更审。
华经主张,2名员工审酌工作情况才自行延长工时,公司未要求他们加班,2人也未按照公
司的《工作规则》及《加班管理办法》事前申请加班,事后也没有补申请, 视同自愿抛
弃申请加班的权利 ,且过去员工按照规定申请加班费,公司都没有拒绝给付的情况,强
调不是公司的不当措施或氛围导致他们不敢申请。
华经认为,法院过度“忧虑”劳工不敢申请加班费,2名员工出庭时也证称:“单纯想把
事情做完,主管有告诉我们,要留下来工作,可申请加班,但我们没有要申请。”因此,
本件没有延长劳工工时而不给付加班费的违法情况。
北市劳动局则指出,2名员工确实有加班,没给加班费就违法,且 最高行政法院发回更审
提及,劳工常属弱势一方,有时因组织文化、氛围或潜规则,让他们难立于平等地位与雇
主协商,劳工延长工时,雇主即有依规定给付加班费的义务,与雇主是否采取加班申请制
度无关,也就是说,如果公司不想让员工加班,可以制止或反对,有加班就应该给钱。
劳动局指出,根据打卡记录显示,2员工都有加班2.5小时,公司设有读卡式出勤系统,只
要有异常,人事主管都会知道。况且员工接到异常通知时,并没补加班申请的选项,只能
申请免签到、请假,公司有应注意而未注意的过失,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华经要求撤销处分
的请求。
北高行更二审认为,2员工加班是事实,如果公司不愿员工加班,可以采取许多措施避免
员工继续工作,而不是消极地任由他们滞留,却拒绝给付加班费,平白受领劳工提供的劳
务。
此外,人事主管指称,他当时因休假未发现2人加班,直到3个月后遭劳检发现员工加班,
他才询问2员为何加班,如果确实在工作可以申请加班费。他指出,过去询问员工为何加
班时,有些人会说完成工作是本分,有些人是认为自己能力不好,所以如果员工没有申请
加班,他不会特别留意刷退纪录。
法院认为,从主管的说法可知,主管没事前防止加班,也没有事后补发加班费,公司对加
班的员工没有积极作为。
更二审指出,华经的《工作规则》及《加班管理办法》显示员工加班要“事先”填写申请
单,送主管核准,才能加班,或经主管临时指示加班,才能补办加班申请,事后是否能申
请加班费,没有明订。
更二审合议庭更说,营利单位追求利润、降低成本不应用延长员工工时,拒付加班费的违
法方式,不过,这些情况却时有所闻,难怪民间会有所谓“惯老板”的戏谑说法。
至于华经称员工没提出补加班申请视同自行放弃权利,公司应免责,合议庭不认同,反而
认为雇主应该主动查明给付,避免员工不敢提出要求。因此,更二审推翻前几审的认定,
认为本件有加班事实,雇主就应该给予加班费,劳动局的处分并没有违法。(王怡蓁/台
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