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了一下判决书 二审上诉驳回定谳了哦
友达不是说一切合乎劳基法吗
经由一审一位法官 二审合议庭三位法官
总共四位法官 新竹法院认证
友达光电连95元都不愿意给
裁判字号:
台湾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劳小上字第 1 号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国 109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给付薪资
台湾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劳小上字第1号
上 诉 人 友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双浪
被上诉人 黄建皓
上列当事人间请求给付薪资事件,上诉人对于民国109 年1月7日
本院新竹简易庭108 年度竹劳小字第11号小额诉讼事件第一审判
决不服,提起上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诉驳回。
第二审诉讼费用新台币壹仟伍佰元由上诉人负担。
观之原告(注:指被上诉人)该NB班出勤表所示108年4
月30日本即系原告之休假日,并非原告之‘工作日’即明
。原告主张被告(注:指上诉人)系经征得劳工即原告之同
意于该108 年5月1日劳动节休假日出勤工作,应堪足采信
。据此,依劳动基准法第39条前段之规定,被告自应加倍
发给工资予原告。”乙节,并无违背劳动基准法之法令。
则上诉人于被上诉人在108 年5月1日应休假日出勤工作
10小时于8 小时以内,除须按原本约定照给每日工资金额
之外,须再加发1 日工资为1,120元【计算式:(140x8)=1
,120】,而逾8小时之部分即2小时系属延长工作时间,则
应依同法第24条第1 项所列标准计给延长工时工资即按平
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一以上,故此部分上诉人应给
付被上诉人延长工时工资之工资即为375元【计算式:(时
薪140元×1.34×2小时=375 ,元以下四舍五入】,合计
上诉人在原本应发给被上诉人之薪资外,应再发给被上诉
人之工资金额为1,495 元【计算式为:(1,120+375)=1,49
5 】,扣除上诉人自认已就此多发给被上诉人当日出勤工
作之工资1,400 元外,上诉人确应再给付被上诉人工资95
元,则原审判认上诉人就此须再给付被上诉人95元即难认
有何不当之处,
中 华 民 国 109 年 2 月 20 日
劳动法庭 审判长法 官 郑政宗
法 官 陈丽芬
法 官 王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