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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补假日”上班 雇主应给2倍薪
2020-01-17 14:36 联合晚报 记者陈素玲/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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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除夕到大年初三出勤,雇主应该依劳基法给假给薪。 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农历春节年假下周三开始,劳动部今天表示,农历除夕到大年初三都是国定假日,
雇主应该依劳基法给假给薪,如果其中逢劳工休息日及例假者,必须择日补假;
如果雇主征得劳工同意,在国定假日补假的日子工作,则必须给付加倍发给工资。
劳动部表示,今年农历春节七天假期,既有国定假日逢休息日、例假日,
加上小年夜提早放假一天,之后在年后的2月15日周六补班,情况较为复杂,
即使是一般周一到周五为工作日的常态班表,也有许多眉角。
劳动部举例,年假期间如果周一到周五为工作日、周六是休息日、周日是例假的企业,
25日及26日(初一、初二)刚好遇到休息日与例假,根据劳基法施行细则,
应该择日补假。很多企业因此在28日及29日(初四、初五)补假,连放六天假。
因为初四、初五是国定假日补假,因此当天性质就是国定假日,
劳工如28日及29日(初四及初五)出勤,雇主应加倍发给工资。
如果是25日(初一)出勤,因为当天原本是休息日,雇主如果要求劳工当天上班,
必须给付休息日加班费,而非一般日的加班费标准。
今年因为政府机关为了让春节有七天假,从23日小年夜开始放假,
2月15日(周六)补上班,劳动部表示,
民间企业如果比照政府行政机关调整为七天春节连假,可以根据“八周弹性工时”规定,
经工会同意或无工会经劳资会议同意后,
将2月15日(周六)的休息日与1月23日的工作日调整互换。
但调整后,23日就变成休息日,如雇主请劳工23日工作,必须给付休息日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