燿华4死重大工安意外 总经理、工安处长一审均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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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6 19:57联合报 记者罗建旺╱即时报导
燿华电子公司宜兰厂区前年(106年)发生4死意外,当时的胡姓总工安室处长、许姓总经
理与燿华公司,分别因业务过失致死、违反劳动检查法等罪嫌遭起诉,不过,宜兰地方法
院审结,今天全判无罪。
宜兰地方法院指出,依公诉意旨,此案发生在前年(106年)6月26日上午8时许,燿华公
司简姓、许姓员工,与环工部环二课林姓副工程师,受环工部环二课许姓课长指派,在宜
兰厂区废水处理厂内慢混槽共通管封管作业时,简不慎将封管用的管帽掉落至该槽内,随
后同日上午9时许,简、许欲往槽内捡拾管帽时,未先行架设抽风设备换气、未先检测氧
气、硫化氢浓度符合标准、未配戴安全带、安全帽、呼吸器及其他必要防护具之下,直接
架梯进槽。
简捡拾管帽时,搅动槽底淤泥,致原融于水的高浓度硫化氢逸散空气中,简随即吸入而呛
伤昏迷失能,溺入槽内尚未排干的污水中,在场许姓员工及另名谢姓股长,因事态紧急,
也在没有通抽风设备嗨防护具情况下,先后爬梯进槽内,也遭呛伤昏迷,许姓科长及另名
赖姓员工见状,也先后直接进槽救援,随即同样呛伤昏迷失能,溺入槽内污水。
消防局人员与救护车驰援,救出赖、谢、许、简与许课长等人,但谢、许姓员工、许课长
、简等经送医急救后,宣告死亡,赖则因吸入过量硫化氢,送院治疗。
检方公诉认为,胡是总工安室处长,负责内部工作安全卫生事项管理、规画、执行,涉犯
业务过失致人于死罪嫌;许是总经理,负责内部业务管理及决策,经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
署停工处分,竟为规避停工造成损失而违反停工处分,仍允许宜兰厂废水处理厂中PH调整
池、快混池、慢混池、沈淀池以外槽池继续运作,并使制程废水继续流入该废水处理厂处
理,违反劳动检查法停工通知,涉犯劳动检查法罪嫌;燿华公司则依劳动检查法同受处罚
。
宜兰地方法院审结认为,胡否认涉犯业务过失致死犯行,经查,胡在105年、106年间均有
就在职员工规画并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计画及训练,包含此件事故发生、废水处理厂慢
混槽池工作危险因子及预防灾变所必要安全卫生教育、训练。
胡是总工安室主管,平时办公地点在新北市土城区总公司,针对各厂区规画教育训练课程
后,交由专责人员具体实施,课程完毕后,透过测验确认,实已善尽职责及注意义务,事
发地点在宜兰厂废水处理厂区,且为突发事件,应由具有相关专业训练、证照现场作业主
管肩负现场指挥、监督之责,而非胡的过失责任,且被害人等死亡结果,与胡所应尽的注
意义务间也无何相当因果关系。
至于许与燿华公司所涉违反劳动检查法部分,宜兰地方法院审结认为,该处分既载明,此
次重大职业灾害发生在燿华公司员工在宜兰厂清理废水场污泥时所发生,需立即停工避免
灾害扩大,且将停工范围特定于宜兰厂的废水清理作业及其场所,而非明确记载宜兰厂全
厂区均不得有废水进入。
燿华公司收受停工令后,即先就发生事故槽池本身停止运作,然因考量当时已产生废水含
有药液、药水、重金属等成分,若不收线、依照湿制程流程处理,极可能会伤及现场人员
生命身体安全以及机械设备等,基于安全及避免污染环境,不得不先就已产生废水处理完
毕,因此,此件尚难迳认许、燿华公司有何公诉意旨所指违反劳动检查法犯行。
宜兰地方法院审结,胡、许与燿华公司均获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