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23 07:38联合报 记者王宏舜╱即时报导
章姓男子在一家半导体公司担任测试工程师,年薪225万元,但公司认为他不适任,将他调至台中办公室,但章拒绝。公司收回章公用的笔电、取消门禁卡,他申请新竹县政府劳资争议调解,要求回复工作。不过公司以劳动基准法“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无正当理由继续旷工三日,或一个月内旷工达六日”终止雇佣关系。章提确认雇佣关系存在诉讼,要求公司按月付他16万月薪,且每年6月和12月也要加发1个月的奖金。
新竹地院劳工法庭认定公司2017年4月10日依劳基法旷工规定合法终止契约,雇佣关系那时就结束了,章想要公司还给他薪水和奖金“无理”,判他败诉。章上诉台湾高等法院,但高院也认为他确实超过3天都不上班,驳回上诉。
章姓测试工程师年薪为225万元,发放方式为每月薪资16万1千元,每逢6月、12月加发1个月薪资。章认为,公司明知他快到退休年龄,为了避免给付退休金,竟以“不适任”为由,2017年3月16日调他到台中上班,他觉得不合理,想要申请新竹县政府劳资争议调解,但公司“借词”开除。
章自认没有“怠工”,没有拒绝上级监督指挥,他近8年来在工厂维修数量一直居同事之冠,公司2016年12月22日品质事件会议开始时,还感谢他“取消5天休假、帮忙赶货”。
半导体公司则表示章工作态度消极傲慢,严重影响工作秩序,不得已才将他调到台中办公室,这是公司经营上的决定,且对章的工资、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而调动后工作也是章体能和技术可胜任,属合法调职命令,章有服从义务。不过章拒绝去台中,接着也不来新竹办公了,用电子邮件或传短信也没用,请他向律师述职也拒绝。
高院调查发现,章在工作时经常干扰其他人,其他工程师都不愿意和他合作、同组;2017年1月3日发生不配合改进事件、开会时对上司不敬。
高院认为,从新竹调到台中,距离未过远,且公司“愿意提供第一个月的宿舍”,并说“若需其他协助,公司随时愿与您协商”,公司也说台中部门的工作比较轻松,是章能力可胜任,但他完全拒绝。
高院指出,章前年3月22日起至同年4月6日止未办理请假手续,又未举证证明有何正当理由无法提出劳务给付,符合“无正当理由继续旷工3日”,依劳动基准法规定,公司为终止劳动契约于法无不合,其余的不用再审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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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年薪225应该是测试之神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