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辈大家好!小的身边目前有人遇到如下状况,想请教一下
【资方】 北部某上市柜科技厂
【事由】
1. 公司先前公告因营运规划,原三厂区缩编为二厂区,
2. 缩编的厂区(2厂)其人员/机台等,12月初陆续移转至另外两厂(1、3厂),
针对2厂的人员,增派交通车接送等相关配套措施(但有但书)
3. 然因2厂与1、3厂,开高速公路路程来回约需65km,
部分同仁因个人因素(没车、接送小孩的时间无法与交通车衔接等)无法配合迁厂
【问题】
人资上个月公告迁厂计画后,开过一次说明会,
之后就无任何正式公告关于无法配合者的处理,
至本周才告知不配合的同仁,两个日期选择离职一是11/30,一是12/14,
并要求签立声明书:https://imgur.com/a/Q3mYjPw
内容主体就是,是因为自己因素无法配合,所以自愿离职...
一、请问这样的情况,劳工是否可以要求非自愿离职单????
二、请问现在这情况可以主张年资满三年以上,须提前三十天告知解雇吗?
我们只要求一张非自愿离职单,但人资就是表明不会有这张,
还暗示不要小虾米斗鲸鱼...以免什么都没有...
目前已协调劳工局本周到厂调解,但因这两天人资狂找无法配合的同仁签声明...
很怕撑不到那时候就被奸成功了....Orz
不晓得是否有人资大大可以帮忙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