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am27 (Sam)》之铭言:
: 民法184条,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 因为你之前工作离职,所以可以依这条来要求对方公司赔偿
: 毕竟你是离职的,如果之前没有工作,就比较难要求赔偿了
: 赔偿金额很难说,如果是我就是看之前工作薪资*6~8个月
: 因为资遣后就业服务站也是给6个月,所以我觉得6个月应该算是法院允许的
: 就写个存证信函要对方依据民法184条,赔8个月
: 然后上劳工局调解一下,对方可能会杀,底线就是6个月
: 对方不要的话,就直接上法院,对方公司还要赔5%的利息,负担所有费用
: 你拿到offer,举证应该ok,不可能输,看赔多少钱而已
: 赔偿6个月薪资我是觉得应该没什么问题
不好意思小弟劳动法学习者,也要来打脸这篇文章
看到下面一堆人推就觉得可怕,不给大家正确资讯不行
S大提出的请求损害赔偿如前面回文所言,根本过于理想、抽象
要举证因此造成的损失,并且与该不法行为有因果关系,这是很复杂的
而且完全没有相关法院判决,所以拜托请别被误导了
正确做法是提起“确认雇佣关系之诉”,
白话讲就是让法院判决你是这家公司的员工,雇佣关系成立
资方既然已经发出offer并经你同意后回复就成立雇佣关系,不得随意解雇
然后同时请求从契约上到职日到判诉终结日之间的全部工资
那么原原PO现在该采取什么做法呢
首先,保留与人资信件来往记录,重点就是对方发出的offer以及收到你回复
除了纸本offer外,甚至口头offer人资有确认到职日并要你辞职,都可成为证据
接着于契约上到职日仍去公司报到,应该会被挡在门口,但请拍照或录影存证
这举动是要向法官证明,你确实有依契约要提供劳务,是对方不受领
之后便是寄出存证信函,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就上法院
未来建议求职者务必要录音口头offer,甚至敢一点可要求对方签订违约金
以下就比较复杂了,提出日本实务见解跟我国法院判决佐证,欢迎法律人提出不同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