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高通于美国ITC控告中国魅族侵害手机专利

楼主: zxcvxx (zxcvxx)   2016-11-24 08:44:16
来源:http://bit.ly/2gj9h4C
高通于美国ITC控告中国魅族侵害手机专利
2016年10月14日,美国无线通讯技术研发大厂高通(Qualcomm Inc.)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
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递状,控告位于中国珠海市
之行动通讯装置暨软件研发公司魅族科技(Meizu)以及相关产品进出口商,所进口至美国
境内贩售之魅族3G及4G智慧型手机产品,侵害其多项无线通讯技术专利,并构成美国1930年
关税法337条(19 U.S.C. § 1337)所述之不公平贸易竞争行为。高通要求ITC启动337行
政调查,并就侵权产品发布永久性有限禁制令(permanent limited exclusion order)及
停止暨禁止命令(permanent cease and desist order),以阻止魅族智慧手机产品继续
进口以及在美国境内流通贩售。本案目前仍等待ITC委员投票决定是否启动337调查。
本案被告方如下:
1.中国珠海市魅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Zhuhai Meizu Technology Co., Ltd.):从事侵权产品研发制造。
2.中国珠海市魅族电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Zhuhai Meizu Telecom Equipment Co., Ltd.
):从事侵权产品研发制造。
3.中国香港百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Dest Technology Ltd.):从事侵权产品出口业务。
4.中国深圳市LGYD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LGYD Electronics Co., Ltd):从事侵权产品出口业务。
5.美国伊利诺州芝加哥海外电子公司(Overseas Electronics, Inc.):从事侵权产品进口业务。
原告高通于诉状书中,亦具体提到魅族科技与中国阿里巴巴集团(Alibaba Group)存在策
略伙伴及合作关系,利用阿里电子商务平台在美国境内贩售侵权产品,日后是否加告阿里
对魅族造成压力仍有可能性。
本案受控之侵权产品,为魅族科技公司所推出之智慧型手机产品,产品型号包含Meizu M1
Note、M1 Metal、M2、M2 Note、M3S、MX4、MX5、MX6、M3 Note、Pro 6。
本案共有5项系争专利,专利发明涉及使用在行动通讯装置之积体电路、电容器、系统单晶
片及RF发射器等。原告高通于诉状书中,特别说明该些专利过去并未使用在侵权诉讼,同
时亦未主张涉及任何无线通讯技术标准实施。系争专利如下:
1.US 8,095,082“双频射频发射器”(Dual band radio frequency transmitter)
2.US 7,999,384“用在高效能IC芯片顶层的金属”(Top layers of metal for high performance IC's)
3.US 7,548,407“电容器结构”(capacitor structure)
4.US 8,497,928“数位相机自动对焦技术”(Techniques to automatically focus a digital camera)
5.US 7,949,367“通用基带讯号输入电流分路器”(Baseband signal input current splitter)
魅族科技公司创立于2003年,总部位于广东省珠海市,
为中国在地行动通讯装置及相关Android应用软件研发公司,
员工约3000人,2015年营业额约165亿人民币,
其主打之高中低端智慧型手机产品,
主要贩售于中国大陆、香港、台湾、印度、俄罗斯、以色列、欧洲及大多数东南亚国家。
阿里巴巴集团为其主要股东之一。
诉讼历史纪录显示,魅族公司过去在美国仅有两件受专利流氓控告侵权之案件,
与苹果、三星等智慧手机主流品牌公司之间并无智财纠纷,
同时过去与高通公司亦无任何联邦法院诉讼纪录。
本次诉讼起因,主要为2013年11月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对高通祭出反垄断裁罚以来,
高通与魅族科技公司之3G及4G无线通讯技术专利授权谈判,仍迟迟未能达成共识,
致使高通认为魅族意图拖延谈判,借此拒绝支付专利授权费用,
并着手采取法律诉讼手段来维护其专利权益,其中包含于2016年6月期间,
向北京及上海智慧财产权法院递状控告魅族侵害其共17项3G CDMA、WCDMA及4G LTE无线通
讯标准专利,并要求钜额赔偿,以及在同年10月期间,
再次于德国、法国法院及美国ITC对魅族发起侵权诉讼。
面对高通采取诉讼压迫手段,魅族方面起初选择诉诸舆论,发表公开声明回应指出,
双方谈判未获成功之主因,乃高通的无线通讯标准专利之授权条款及收费标准不透明且有
违公平合理(F/RAND)原则。此一指控,或致使高通在本案中改变策略,
不再主张或使用标准必要专利来提告,而魅族方面亦随即改变其说法,
改称高通所要求费率存在权利金堆叠情形(royalty stacking),故收费过高而不合理。
然而,鉴于其他多数中国智慧型手机品牌,如小米、华为、中兴及联想等公司,
皆陆续与高通达成共识并签署专利授权协议,倘若高通向魅族要求完全相同之授权条件及
费率,则在法庭以其他中国厂商授权个案为参考下,其权利金堆叠或有违公平合理原则等
说法,可能颇难成立。
作者: jeromeshih (以谨慎态度来面对问题)   2016-11-24 11:29:00
M2 Note MT6753;MX5 MT6795;MX6 MT6797所以Qualcomm连小单都不打算放了?
作者: hopesong (希望之歌)   2016-11-24 23:11:00
法院美国开的 他怎么告随他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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