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被主管逼迫离职的问题?

楼主: chicchockk (问君能有几多愁)   2016-11-24 00:50:34
※ 引述《ayumiduty (馒头)》之铭言:
: 各位科技版的前辈好
: 小弟今年六月到一家电子公司上班
: 到现在11月份,主管这个月面试另一位新的工程师进来后,就请我自行提离职
之前有工作经验吗 (是否有劳保投保过?)
如果完全没有
这样的话也就是工作6个月
先说结论
即使拿到非自愿离职证明
也申请不到失业给付
不过
个人认为更重要的是
你对于职场上遇到这类问题的处理态度
人生可能还有40年的工作时间
在这鬼岛职场可能还会遇到若干劳资问题
你会怎么面对 处理?
有打算趁机了解劳基法再往下看
不然以下都是屁话
[劳动基准法] 出处:全国法规数据库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企业可以资遣员工 但不能"随便"想资遣就资遣
要符合劳基法第11条 (也有其他条可用但跟本案例无关就先不谈)
5款中的任1款 前面4款都是跟公司营运不佳有关
唯有第5款:劳工对于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是公司可依个人表现资遣员工
想当然 公司要开非自愿离职证明都应该都选这一款
那非自愿离职证明该怎么开
[非自愿离职证明书] 出处:劳动部劳工保险局
http://www.bli.gov.tw/sub.aspx?a=w4ermWXoBwg%3D
各县市劳工/动局所提供的表格都蛮大同小异的
刚刚说明的重点在表格中就是"离职原因"
表格也特别加注本栏仅可勾选一项
因为有的公司会除了勾非自愿离职的劳基法11之五款之外
还会故意在其他部分加注有的没有的趁机说员工坏话
这时候可退还请公司重开
那你之后的公司看不看的到这些资料? 其实是查不到的
如果面试公司要你提供之前工作的证明怎么办...
可依劳基法第19条请公司开[服务证明书]
服务证明=/=离职证明
服务证明在劳动部也没有建议格式
可参考今年的新闻 http://udn.com/news/story/7269/1501571 联合新闻网不喜误看
服务证明所列项目宜仅服务年资.薪资等内容
所以你怎么被资遣 在之后的公司是看不到的
那拿非自愿离职证明有什么用
除了依法公司要给付资遣费 (你的情形工作半年可以领资遣费=0.25个月薪)
更重要的是可以申请失业给付
[失业给付请领资格] 出处:劳动部劳工保险局
http://www.bli.gov.tw/sub.aspx?a=mZEd99ad1Uw%3d
因为你文章没有提到之前的工作经验
如果在这之前 你已经有工作也投保劳保了
往前推三年(大概是103年11月到现在)
加这次半年工作投保年资累计满1年以上
就有办法去申请失业给付
给付金额刚好是你这份工作投保薪资的平均的60%
最多可以请领6个月
如果领未满6个月就提前就业还是可以领奖助津贴(以上金额的50%)
剩下的劳动部劳工保险局都有说
以上简略说明提供你参考
作者: julikeet5 (我爱圣文)   2016-11-24 01:16:00
赞,论述很不错(引法条证明)
作者: sai0720 (中华民国万万税)   2016-11-24 01:55:00
great
作者: lethedai (lethe)   2016-11-24 01:55:00
资方开非自愿离职证明书只能打依劳基法第11条第五款,但是这是资方的声明说该劳工不适用而解雇,而不代表事实或他讲的是成立的,他只能依法这么开,但是只要不签任何和解或同意书,不乱签字,都可以继续找劳工局调解或上法院诉请"恢复雇佣关系"诉讼,除非资方可以在法庭证明你不适用(很难)因为劳资聘雇也是一种合约,一但成立恢复雇佣关系,就送你待在家或已经找到新工作,他也必须付你薪水到解除职务为止(例如你找到下一份工作、或之后提离职),所以一般除非公司倒闭解散,如果主动叫对方走是资方很不利,除非劳方自己傻傻的自请离开或签字,或是劳方有明确的不适用事实,不懂也可以找劳工局 免费律师咨询 就很清楚了而这个诉讼跟申请失业救济完全两件事,不冲突可同时并行劳基法管的是劳资关系的行为准则,而民法管的是民事合约纠纷,两者也是两件事,互不冲突牴触,也可以并行的劳基法说白点就是行政法,力道薄弱了点,订的也很薄弱松散资方如果不开非自愿离职证明书,其实依劳基法也没有罚则,说白点很多行政法定的很模糊,被钻漏洞,而法庭就不一样,合约是什么就是什么,要违反合约就要有事实证明.成立资方就必须依造法院裁定履行合约,没有模糊,这也是资方会想尽办法在走到法院之前跟你耗,哄骗,目的就是把责任甩了所以有经验的HR或主管通常都会做漂亮一点,该给的给,该写推荐信签一签,大家好聚好散,不打坏关系,不用粗糙的方式
作者: hidog (.....)   2016-11-24 09:55:00
补充一下 打官司胜诉了得留在原公司(因为雇佣关系存在)所以还年轻的话资遣费领了走人会比较好但是该拿的不能少 没必要被资方欺负
作者: kenwufederer (Nash)   2016-11-24 10:16:00
能做半年还能说不适任,奇葩公司
作者: lethedai (lethe)   2016-11-24 15:21:00
回hidog,官司胜了表示恢复职务,但你此时可以选择自愿离职了,而前面官司的目的是告诉资方说,他讲不适任是不对的而薪水必须追加,除非你自愿离开(例如找到工作)补充说明:这个官司跟劳工局的失业救济是两回事也是并行
作者: hidog (.....)   2016-11-24 15:28:00
喔 我知道 但是实际面来看领资遣费走路会比较赚
作者: lethedai (lethe)   2016-11-24 15:30:00
领资遣费半年领不到一个月,官司就是先不领,先找工作,胜诉后公司必须追加薪水到你到新公司的那一天,因为非法解雇,通常就好多个月,除非...情形是公司倒闭解散那没话说或是你年资够久,或是公司做得够意思好聚好散,但原po显然是被主管恶搞而且官司如果胜诉了,那位主管在公司里头大概也黑了
楼主: chicchockk (问君能有几多愁)   2016-11-24 22:08:00
感谢楼上各位的补充超完整 太厉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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