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ethedai (lethe) 2016-11-24 01:55:00
资方开非自愿离职证明书只能打依劳基法第11条第五款,但是这是资方的声明说该劳工不适用而解雇,而不代表事实或他讲的是成立的,他只能依法这么开,但是只要不签任何和解或同意书,不乱签字,都可以继续找劳工局调解或上法院诉请"恢复雇佣关系"诉讼,除非资方可以在法庭证明你不适用(很难)因为劳资聘雇也是一种合约,一但成立恢复雇佣关系,就送你待在家或已经找到新工作,他也必须付你薪水到解除职务为止(例如你找到下一份工作、或之后提离职),所以一般除非公司倒闭解散,如果主动叫对方走是资方很不利,除非劳方自己傻傻的自请离开或签字,或是劳方有明确的不适用事实,不懂也可以找劳工局 免费律师咨询 就很清楚了而这个诉讼跟申请失业救济完全两件事,不冲突可同时并行劳基法管的是劳资关系的行为准则,而民法管的是民事合约纠纷,两者也是两件事,互不冲突牴触,也可以并行的劳基法说白点就是行政法,力道薄弱了点,订的也很薄弱松散资方如果不开非自愿离职证明书,其实依劳基法也没有罚则,说白点很多行政法定的很模糊,被钻漏洞,而法庭就不一样,合约是什么就是什么,要违反合约就要有事实证明.成立资方就必须依造法院裁定履行合约,没有模糊,这也是资方会想尽办法在走到法院之前跟你耗,哄骗,目的就是把责任甩了所以有经验的HR或主管通常都会做漂亮一点,该给的给,该写推荐信签一签,大家好聚好散,不打坏关系,不用粗糙的方式
作者: lethedai (lethe) 2016-11-24 15:21:00
回hidog,官司胜了表示恢复职务,但你此时可以选择自愿离职了,而前面官司的目的是告诉资方说,他讲不适任是不对的而薪水必须追加,除非你自愿离开(例如找到工作)补充说明:这个官司跟劳工局的失业救济是两回事也是并行
作者: lethedai (lethe) 2016-11-24 15:30:00
领资遣费半年领不到一个月,官司就是先不领,先找工作,胜诉后公司必须追加薪水到你到新公司的那一天,因为非法解雇,通常就好多个月,除非...情形是公司倒闭解散那没话说或是你年资够久,或是公司做得够意思好聚好散,但原po显然是被主管恶搞而且官司如果胜诉了,那位主管在公司里头大概也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