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LINE转传图片、影片涉及著作权问题

楼主: zxcvxx (zxcvxx)   2016-11-10 23:31:12
http://bit.ly/2fk7qxN
近年通讯软件LINE风行国内,使用者众,常见使用者在LINE群组中转传图片或影片之情形
,近期LINE上疯传此等转传行为涉及违法,已有权利人与检调正进行蒐证准备提告,或有
民众已接获权利人提告之刑事传票等消息,让民众产生疑虑及困扰,本局特就此说明如下

一、图片(如早午晚安等问候语、励志小语搭配自然风景、人物、食物或金银珠宝之照片
或图画)如具有“原创性”(非抄袭他人之独立创作)及“创作性”(具有最起码之创意
高度),即属著作人享有著作财产权之“摄影著作”或“美术著作”,于创作完成时即受
著作权法保护。至于影片(如拍摄动物、爆笑、惊恐场景之影片,或Youtube上常见个人自
制融合各类素材之混搭影片等)如符合同样之要件,亦为受著作权法保护之“视听著作”
。又现行著作权法并未强制著作财产权人须于著作原件或重制物上特别加注其权利资讯或
相关警语,故民众在利用他人著作时,就必须特别注意有无著作权问题,避免因不当使用
而造成侵权的发生。
二、著作权法所称之“公众”系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数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
数人,不在此限”(著作权法第3条第1项第4款规定参照),因此如在自己LINE的家庭群组(
如:单纯之父母兄弟姊妹群组)或“其正常社交范围之多数人”群组(例如个人社交圈群组
,须个案认定)转传受著作权保护之照片、图片或影片,尚不构成向公众传送著作之利用
行为,自无违反著作权的问题;惟如转传的群组已超过正常社交的范围,则会涉及“重制
”及“公开传输”著作之利用行为,除构成合理使用外,应征得著作财产权人之同意或授
权,始得为之。因此,在LINE上以沟通业务为目的或偶像粉丝团成立之群组,一般而言,
已属“公众”,建议不要转传未经授权的图片、影片(文章亦同)。至于利用著作之行为是
否构成合理使用,应视个别转传行为之目的、所利用著作的质量、利用结果对著作价值之
影响等综合判断,无法一概而论,倘利用人是在合理范围内为非营利使用,且所利用之质
量及利用结果对著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影响甚微,则有主张合理使用之空间(著作权法
第65条第2项参照),惟此部分仍须个案判断。
三、另有一种较常见的转传样态为单纯超连结之转传,例如单纯传送新闻报导、各种图文
或影音网页的网址连结,由接收者点开连结另开启一新视窗观看图片、影片、文章等内容
,此传送超连结之行为,并不涉及“重制”及“公开传输”之著作利用行为,原则上并无
著作权侵害之问题,但如转传者明知该连结之网站提供的内容系属盗版而有侵害他人著作
权的情形,而仍然透过超连结的方式提供给公众,则有可能成为侵害著作财产权人公开传
输权的共犯或帮助犯,仍有可能要负共同侵权责任,并予说明。
四、智慧局在此提醒,因著作权是私权,为尊重他人著作财产权,于LINE等网络平台转传
、转载图片、影片、文章等,应特别注意有无涉及著作权问题,以免招致著作财产权人提
起告诉主张权利。至于个案上是否侵权?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或是否因仅系传给属于“家庭
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数人”群组而不构成违法?于发生争议时,仍须由司法机关依具体个案
调查事实予以审认,并此说明。
作者: kimura21 (日向)   2016-11-11 17:51:00
强调要发展数位经济 处处是限制
作者: anr2 (???)   2016-11-11 19:49:00
白话文自己乔 乔不拢被告算你倒楣
作者: llzzyy01 (我是清流)   2016-11-12 11:08:00
著作权就是保障数位经济 有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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