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工作未满一个月也没签约,辞职遇到麻烦

楼主: chucklee (..)   2016-10-03 00:17:27
※ 引述《jamie50622 (小米虫)》之铭言:
: 各位前辈们好,鲁妹朋友为应届毕业生,
: 但朋友近日离职时遇到了一些问题,想寻求前辈们意见。
: 因为当初公司表示,签约流程需要较多工作天,
: 希望朋友可以先工作,然后一边等流程。
: 故截至本周为止,朋友在公司里工作了两周仍尚未与公司签约,当然也无劳健保。
: 只有填过面试时的个人资料表。
: 后来发现这份工作真的不适合自己,在本周五的时候辞职。
: 现在主管要求朋友下周一同时办理报到跟离职手续,
: 并且要朋友签保密条约,一年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 也表示如果朋友不签就要走法律途径。
: 但朋友怕同一天报到跟离职的纪录会影响到后续求职。
: 想请问前辈们,如果朋友坚持不签直接闪人,
: 是否真如公司所说会有法律问题吗?
: 这两周的薪资会照给吗?还是没签就没钱呢?
鲁妹妳好 仅提供电资工会意见供参考
怕被 End 先说结论
我们大致想了几个行动方案
可以看当事人的状况和意愿选择/调整
最硬的方案A(依法行政):
1. 跟老板说公司没有帮他保劳健保,造成他的损失,依劳基法第14条第1项跟公司
解除契约,并要求公司限期给付工资、加班费、资遣费、未依法提拨的劳健保
费等。
2. 向劳保局、健保局检举公司没有依法帮劳工保劳健保。
3. 不签保密条款。
4. 如果公司没有在期限前给付,向劳工局提出劳动争议调解及劳动检查。
软一点的方案B(以钱为贵):
1. 办理自愿离职手续,但要求公司当场给付工资、加班费和未依提拨的劳健保费
,不然就去向劳健保局检举。
2. 反正竞业条款不会有效,签了给公司爽一爽。
再软一点的方案C(以和为贵):
1. 办理自愿离职手续,给多少钱和什么时候给都公司说了算。
2. 反正竞业条款不会有效,签了给公司爽一爽。
自暴自弃的方案C(认赔退场):
1. 钱都不要了,礼拜一直接不去办手续。
P.S. 要有办法确认公司财产的点交状态。
同时我们也觉得有几点当事人要注意:
1. 有没有文件可以证明工资是多少,简单地说就是offer。
2. 除了工作纪录外,有没有其他证明真的进入公司体制,例如识别证、名片、新人
训练的课程表、HR/主管发的新人介绍等。
蒐集这些东西是预防公司翻脸不认过去两周有上班
接下来是写给有兴趣的人的进一步解说
1. 明明还没签约,为什么方案 A 可以主张解除契约?
虽然当事人还没签约,但是已经有工作事实,所以如果上法院,法院就会根据offer、
公司规定和双方的互动模式等等去推定契约内容;因此契约处于一个微妙的看不到但
是依旧存在的状态,因此还是可以解除;差别只在于这时候没有白纸黑字,有可能双
方各说各话,那就要靠调解找共识或交由法院认定。
2. 为什么方案 A 主张解除契约还可以要求公司给付资遣费?
根据劳基法第14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劳工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一、雇主于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之意思表示,使劳工误信而有受损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对于劳工,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为者。
三、契约所订之工作,对于劳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经通知雇主改善而无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劳工患有恶性传染病,有传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劳动契约给付工作报酬,或对于按件计酬之劳工不供给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工法令,致有损害劳工权益之虞者。
(省略)
第十七条规定于本条终止契约准用之。
我们认为公司没有保劳健保已经满足第一款或第六款,因此劳工可以直接终止契约。
再搭配准用的劳基法第17条
雇主依前条终止劳动契约者,应依下列规定发给劳工资遣费
(省略,因为现在资遣费算法写在劳退条例第12条)
就构成在这个情况下虽然是由劳工终止契约,但雇主仍然要给付资遣费的情况。
3. 为什么竞业条款签了也没效
根据热腾腾的劳基法第9-1条
未符合下列规定者,雇主不得与劳工为离职后竞业禁止之约定:
一、雇主有应受保护之正当营业利益。
二、劳工担任之职位或职务,能接触或使用雇主之营业秘密。
三、竞业禁止之期间、区域、职业活动之范围及就业对象,未逾合理范畴

四、雇主对劳工因不从事竞业行为所受损失有合理补偿。
前项第四款所定合理补偿,不包括劳工于工作期间所受领之给付。
违反第一项各款规定之一者,其约定无效。
离职后竞业禁止之期间,最长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缩短为二年。
虽然不知道公司的竞业禁止内容,但刚毕业而且才进公司两周的新人,我想没有
人会认为符合第一款和第二款-光这样就可以让约定无效了(当然如果有争议还
是要让法官判断,那变成公司要证明符合要件)。
至于推文说的没有给补偿就无效,是相对明确的判断方式,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就
算有给钱,竞业禁止也不见得会成立。
4. 认赔退场不会怎么样吗?
这一点刚好跟第一点相反-既然连约都还没签,如果劳工直接不承认有上过
班,那如果公司要控诉劳工交接不确实造成损失,就变成公司要证明劳工有
上班-然后反而会帮忙劳工证明公司违法。
当然我们是不太建议选这方案,既然都认赔了,不如照公司说的做把该拿的
拿到手吧。
5. 公司说要走法律途径是什么意思?
法律途径并不是单指诉讼,这个词其实挺虚无飘渺的,比保留法律追诉权还
虚。
真要说的话,发存证信函、劳资争议调解、检举公司违法也都是法律途径,
算起来劳工能用的法律途径可能还比较多。
退一万步来说好了,就算公司说要走法律途径是指诉讼,我们还真想不出来,
一个没有劳动契约关系的陌生人不签竞业条款,是能用什么理由提告啊...
我们目前能想到的大致上就这些了
如果有错的地方也欢迎提出来
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作者: LOVEMS (等到越過天空那天)   2016-10-03 00:19:00
作者: hotcute (热可爱)   2016-10-03 00:26:00
哇赛 好专业
作者: jokker (微雨从东来)   2016-10-03 00:50:00
专业
作者: jyy5566 (稀薄气体教父)   2016-10-03 01:01:00
作者: Buu (Bu)   2016-10-03 01:06:00
专业推
作者: DrTech (竹科管理处网军研发人员)   2016-10-03 01:17:00
事实与专业,不过奴性的人都不相信
作者: cowcow830326 (牛牛)   2016-10-03 02:08:00
作者: a41307 (玮哥牌壮X药)   2016-10-03 07:03:00
专业给推
作者: eric210 (老狗)   2016-10-03 07:48:00
作者: DontGoCMI (大家都爱李俊畿)   2016-10-03 07:56:00
公司想欺负人哪
作者: pippyman (1976获最佳乐团)   2016-10-03 08:15:00
作者: free69 (印度支那有人去过吗?想问)   2016-10-03 08:29:00
作者: png (。·)   2016-10-03 08:52:00
作者: balius (爱喝鲜奶茶)   2016-10-03 08:53:00
作者: forgetwhat ( )   2016-10-03 08:54:00
作者: P1986625 (123)   2016-10-03 09:05:00
作者: Yshuan (倚絃)   2016-10-03 09:23:00
作者: coollfd (Qoo..)   2016-10-03 09:27:00
作者: sh3424000 (Cano Ya)   2016-10-03 09:51:00
作者: a721003 (CooL)   2016-10-03 09:55:00
作者: ianstar (咬人猫)   2016-10-03 10:17:00
好文推
作者: sugoi5566 (斯勾以内 Asia No.1)   2016-10-03 10:42:00
作者: wj1009 (wj1009)   2016-10-03 10:49:00
认真推
作者: Gwendolynn (影法师)   2016-10-03 11:41:00
作者: remember318 (大肠花)   2016-10-03 12:00:00
作者: iamsink (救救脑残穷)   2016-10-03 12:13:00
大推
作者: jerrtuy3000 (雨雨宇)   2016-10-03 12:17:00
专业推~~
作者: ey0601 (滴滴)   2016-10-03 12:18:00
作者: ptx003c (大叔)   2016-10-03 12:29:00
作者: o760823 (锋)   2016-10-03 12:37:00
作者: alubar (龟山下智久)   2016-10-03 12:40:00
作者: bihho ( XD)   2016-10-03 12:54:00
推!
作者: abcsimps (= =)   2016-10-03 13:02:00
是我就走A,来个大对决
作者: jakkx (风蓝)   2016-10-03 13:22:00
只能推了…
作者: addilee (addilee)   2016-10-03 14:11:00
作者: newsph (要学得太多 懂得太少)   2016-10-03 15:17:00
好专业
作者: mlda888 ((╭ ̄3 ̄)╭♡ )   2016-10-03 15:28:00
作者: weneedyou (kA)   2016-10-03 15:41:00
去认真推
作者: as230192   2016-10-03 16:15:00
专业给推
作者: joy0520 (Joy)   2016-10-03 17:12:00
专业推
作者: cocoyan (抠抠厌)   2016-10-03 17:48:00
大推
作者: louisy08 (晴天松)   2016-10-03 19:25:00
作者: topcusp (kerker)   2016-10-03 19:27:00
作者: Saint1225 (Saint)   2016-10-03 19:52:00
推专业分析
作者: biaw (blue note)   2016-10-03 20:05:00
作者: snowgod (北极熊的邻居)   2016-10-03 20:59:00
作者: gliu0403 (你好吗我很好)   2016-10-03 21:27:00
作者: tieh (平安就是福)   2016-10-03 22:02:00
专业推
作者: savagehead   2016-10-03 22:37:00
作者: luckyBF (科科)   2016-10-03 22:56:00
推翻
作者: AllenbeaR (熊先生)   2016-10-03 23:12:00
专业!
作者: vitoman (vito)   2016-10-04 00:47:00
依法行政,谢谢指教!
作者: BalloonBa (巴伦巴)   2016-10-04 01:28:00
作者: lalasnow (呆)   2016-10-04 03:26:00
这篇可以M了
作者: bnnann   2016-10-04 08:29:00
推推推
作者: sauye   2016-10-04 09:21:00
大推
作者: xxfcxx (xxFCxx)   2016-10-05 21:36:00
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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