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关于关于即将上路的劳基法七休一例外状况有点问题
但是好像没什么人讨论 @@
七休一三项例外状况中第三项:
劳工在国外、船舰、航空器、闱场或电厂岁修执勤,以致有必要连续工作超过六天,
可在征得劳工同意下,最多连续工作十二天。
善意的解释的话,就是只有年度岁修这种特殊情况可以允许连续工作十二天,
但是从不好的方面从字面解读的话,意思可以解释成劳工在以下状况执勤时,
国外
船舰
航空器
闱场
电厂岁修
十二天的状况都是被允许的 这样的话 所有出差的工程师不是都被纳入了吗?
是目前出差工程师都已经被凹习惯 全勤不放假也没关系
或境外本来即不受本国相关条文约束
还是我弄错了什么??
PS 请不要战我国内外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