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代po,已拿到台积offer、要提离职

楼主: cutesakai (鲁蛇打扫小弟in大陆)   2016-03-22 23:42:07
※ 引述《cyshowen (嘉义秀伊恩)》之铭言:
在说这个前提之前,要先声明一件事情:
我并没有说离职日不能压在周末假日。
: 网络无法提早作业,但HR可以做的有
: (1) 直接用纸本作业先压日期,盖完公司大小章,让你去新公司报到。
: (2) HR 星期一做,盖完公司章挂号寄给你。(大部分的做法)
这个作法也行,不过您写的作法已经是离职者于工作日就跑完很多非HR流程了。
至于一般的大公司,有的员工离职可能不但要看部门主管对于财产清单、工作职务
交接是否完成外,有的还需要跨部门主管的签章。那么这就牵扯到两部分:
1.离职流程是否可以于最后一个工作日顺利跑完?
2.工作财产与权责交接是否顺利?
先回归原点:
既然员工享有不附任何事由终止劳动契约之任意终止权,离职日的决定权应系握
在员工手中,那么要在哪天离职当然是由员工自己决定,只不过要在一定期间预
告雇主罢了。
这点我想大家均同意是没有问题的,然如果大家真的遵照法令与契约走,那么会有
两种情形:
1.原PO顺利离职成功,不论是否有需要跨部门主管签章并且离职日为星期日。
2.原PO离职耽搁,因为流程没跑完。
第二种情形有没有可能发生?可能阿!在目前不知道原PO的工作资讯下,以我以前
碰到的同事案例:
物流部一位要职准备离职,压星期六,主管与人资主管均同意,结果星期五早上
开完会、顺利与承接同事交接完后,准备将桌电与笔电归还给资讯部门,结果IT
部门两位承办人员一个请病假已有三天(有住院证明),另一位因紧急事故临时
早上出发到外县市的仓库进行现场支援。物流部门承办人员不愿意接手电脑是因
为IT人员需检查电脑后盖章方得往下进行;IT主管当时从缺为HR主管暂代,但是
她不懂电脑(摊手),故也不愿处理,该名同事只好和新公司沟通于星期一晚一
小时报到来处理后下的离职手续。
大型公司是不可能碰到这个问题,但是在一般的中小企业是有可能碰到的。如果出
现类似状况导致离职手续没有办完,您提的离职文件HR不可能于下个工作日寄送出
去,一定是要求离职者办完手续方得取得文件。这部分是要看劳动合约内是怎样规
定的,基本上不要太苛刻都是不违反劳基法与民法的。
在劳基法是没有所谓‘交接’这个动作,故列于合约上的条文多以民法为主。
不过我同意一件事:例假日通知上司说离职是有点婊。
: 那你前面提到4/08(五) ,一样未满20天,是在自打脸吗?
: 严重的话,原公司追究起来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没有字自打脸,要打也是打劳工局的脸。
如果以3/20当天提出,计算到4/08是可以满20天的。
就实务面以前和彰化县政府劳工处、新北市劳工局的承办人员询问过,以他们的说法
可视同3/20为第一天,故到4/08刚好是第20天;当然也有碰过提出当天不认同为第一
天的(台北市劳动局),则必须要改提前一天为3/19。
这边我采前者说法,并且计算是采平常日,而非您所谓工作日。
我算了一下您的计算方式,应该是采后者。
: 正解如下:
: (假设当事人在原公司很黑,又要避免后续法律问题)
: 当事人晚提出离职通知,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 应该是你跟GG主管说因为私事,要延后下一个报到梯次,
: 譬如4/18(ㄧ)报到,那离职日放4/17(日),
: 假如怕寄丢或亲友拿取等成本, 都可以自己考量,
: 你觉得丢失机率大也应该放在4/15(五),而不是4/08。
: 而丢失也是有许多办法解决,也不是无解,
: 离职证明和健保转出单事后报导后补交对HR也是习以为常。
: 再者宣告期20天是保障雇主交接权利没错,
: 但没说一定要当事人做满20天才能走,当事人若为人很好能力不错也乐于提早交接,
: 原公司也基于爱才考量,愿意留个好印象希望未来当事人能够回任。
: 愿意让当事人于提早交接离职,那真的是运气太好了。
: 更不用说很多福利好的公司都可以星期日离职日,星期五跑完离职手续。
: 离职当事人也可以询问公司HR离职流程该怎么跑才是。
若假设当事人在原公司很黑的话,那就乖乖地如同您所说:
跟GG延后一周报到时间,然后原公司离职日往后一周并且完成所有的程序。
但如果公司人资脑袋不清楚,要当事人提早走,那么要注意的是在那个当下公司是
违反当初双方合意的离职日期,雇主仍须给付当事者工资到预定离职日。
例如压4/15离职,结果公司要求4/08走,则公司仍须给付4/09至4/15的薪水。
不然正常情形下,一个正常的台商公司多是要求离职者于预告离职日当天办完所有
手续后就此解除劳雇关系;好一点的公司就是多放几天假,看离职者要去求职或是
休息;更甚者有外商要资遣员工,提前一个月放当事者大假,笔电等东西收回,薪
水照给到离职日当天,手续提早办完,当天也不用来。
实务面情况太多了,但是我同意您说的一段话:
离职当事人也可以询问公司HR离职流程该怎么跑才是。
另外补充特休的部分
建议还是多跟主管沟通沟通,情理法,情还是要顾,法是最后依据
若公司对当事人不错,当事人又想放长假,就确实交接吧。
人和的问题,当事人才是最清楚的。
如果当事者贵司的HR脑袋清楚的话,希望一切顺利。
和cyshowen讨论的感觉很棒,正面的讨论有助于让大家更了解劳工相关知识。
您的文章后来编辑的我有看到,所以我的回文上有些地方有重新再编辑过。
谢谢讨论
作者: cyshowen (嘉义秀伊恩)   2016-03-23 00:22:00
感谢热心的cutesakai大愿意详细回复,造福科技版众!我对您的服务态度感到敬佩,先前回文情绪话语请多包函!
楼主: cutesakai (鲁蛇打扫小弟in大陆)   2016-03-23 00:37:00
没什么,其实都是小事情,大家回复到正确的点上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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