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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条款
农历年后是转职旺季,但部分企业在劳工到职时,会签约要求未来若离职,
一定期间内不得跳槽到同行,即“竞业禁止条款”,损害劳工权益。
劳动部近日公布预告《劳基法施行细则》,明订有竞业禁止条款的公司,
须在竞业禁止期间,给劳工离职时月平均工资的一半作为补偿,否则竞业禁止无效,
最快六月实施。
上班族:新法合理
《劳基法》去年十二月中修法通过,将竞业禁止条款等入法,
这次预告的施行细则明确规定,劳资双方需以书面约定竞业禁止条款,
期限最长二年,区域以原公司具体营业范围为限,
且竞业对象与范围应明确且有竞争关系。规定生效后将有法律效力,
其劳动契约若违反法律无效,但未订定罚则。
劳动部官员说,例如有补习班在高雄营业,却要老师离职后不能到花莲补习班任职,
就不符合竞业禁止的范围。另细则也规定,约定竞业禁止须给劳工一定的补偿,
包括考量补偿金额能否维持劳工生活所需、和劳工所受损失是否相当等要素,
补偿金额不能低于劳工离职时月平均工资的一半。
上班族段小姐说,新法律规定合理,但怀疑最后是否仍得告上法院才能争到权益。
记者唐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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