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qmomo (肥毛)》之铭言:
: 刚和朋友在讨论 "删减国定假日" 做的一些查证, 顺手贴上来给大家看一下,
: 也许可以帮助某些版众更快了解这件事
: 先贴结论:
: 1. 无关立法院, 是劳动部修改命令, 把与上级机关(内政部)命令牴触的假日移除
劳动部和内政部是平行单位 上级都是行政院
http://www.ey.gov.tw/cp.aspx?n=B697705A371BAA6D
劳动部修改的原因不是跟上级机关牴触
劳动部也从来不是用这个理由
劳动部的理由一直都是 "与公务人员一致"
还有 "就算删 7 天 搭配工时减少还是放得比以前多"
: 2. 从 "纪念日及节日实施办法" 得出的假日只有 12 天
: ( 内政部是上级, 所以放假日应以 "纪念日及节日实施办法" 得出的放假日为主 )
(这段重写过)
劳动部是劳基法的主管机关
适用劳基法的劳工 就要照劳基法和施行细则走
可以看看台积电的公告(http://goo.gl/RmGiPv)
"明年(民国105年)起公司仍维持给予同仁19天的国定假日与纪念日休假,
优于《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将明年国定假日改为12天之规定"
又施行细则第 23 条后段也把"其他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包了进来
所以同时"纪念日及节日实施办法"的也要放
回过头来说
增加放假日并不会牴触上级命令
"纪念日及节日实施办法"只说这些假要放 没有说其他假不能放
就像公司给你多于劳基法规定的特休
你会说公司违法然后把特休还给公司吗?
: 3. 其实很多假老早都没在放了, 但是有些好的公司过去依照 "劳基法+劳基法施行细则"
: 给假, 所以仍然给予 19 天假
: ( 劳动部修改之后, 这些"好的公司"就可以顺便把假也减少了 )
既然劳工应该适用劳基法及施行细则
在2016年之前的国定假日就是 19 天
关于假看得到放不到的问题
请往前看懒人包 #1M5d9VXT
基本上要嘛变弹休
要嘛被合法地移来移去吃掉了
所以这些"好的公司"大部份并没有优于劳基法
只是借由调整出勤制度让整体工时和休假天数都刚好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是压在法律规定的底限
才会跟着施行细则修改把假日减少
加上学生也没在放这些假
上班之后无缝接轨
觉得没放很正常
最后觉得删掉放不到的假也没差(我一直无法理解这个思维就是了)
再退一步说好了
这些公司如果这么"好"
在能适用 12 天国定假日的时候就已经给员工 19 天假
那劳基法施行细则删除 7 天假日
就不应该会影响到这个既定政策
早就可以跟员工说 2016 年维持放 19 天
而不是什么都不说让员工无所适从
拖到施行细则修正公布后才高调地宣布维持 19 天
: 个人想法:
: 身为劳工的一份子, 希望有更好的劳动环境, 也希望对劳工环境的保障,
: 能有更强的法源依据和最最重要的, 要有认真执法的政府
: 个人非法律专业, 如果内容有误 欢迎指教
愿意去探究是好事
那有没有兴趣加入工会交流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