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想请教各位大大一个问题
我今年六月开始有帮台南一间A公司part time写一些小程式,然后每个月这间A公司
固定给我新台币12,000的费用,当时这间A公司的主管希望我去他们公司上班,
但是因为我有一些个人因素,我跟他说我希望12月再过去。
其间该公司我有留一份人事资料表,但是没有加保劳保与健保,也没有签任何合约,
然后只有大约一周至两周会去A公司一次,做一些讨论或是程式的测试。
只是近期,我有面试上另外一间较为喜欢的B公司。
因此,在10/22已经向A公司的主管透过e-mail提辞职,并且说明在12月也不过去了。
但是我有跟他们说,我会利用半个月的时间,在11月中的之前把我做的工作写成文书
交接给该公司的人员。
我想要请问各位大大,我会不会因为12月不去A公司上班而有什么法律上的责任?
麻烦各位有经验的大大为我解答,我这两天很苦恼。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