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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字号】 104,上易,154
: 【裁判日期】 1040930
: 【裁判案由】 损害赔偿
: 【裁判全文】
: 台湾高等法院民事判决 104年度上易字第154号
: 上 诉 人 百辰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赖孟修
: 诉讼代理人 赖青鹏律师
: 被上诉人 曾咏翔
: 上列当事人间请求损害赔偿事件,上诉人对于民国一0三年十一
: 月二十八日日台湾士林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诉字第一0八九号第
: 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民国一0四年九月十五日言词辩论终
: 结,判决如下:
: 主 文
: 原判决关于驳回上诉人后开第二项之诉部分暨除确定部分外诉讼
: 费用之裁判均废弃。
: 被上诉人应给付上诉人新台币贰拾壹万元,及自民国一0二年八
: 月三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之利息。
: 第一、二审诉讼费用除确定部分外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 事实及理由
: 一、上诉人方面
: 上诉人于民国一00年三月间透过一零四资讯科技股份有限
: 公司之“一0四人力银行”网站征才,征求工作地点在台北
: 市内湖区“内湖科技园区”、资讯工程、电机电子工程相关
: 科系硕士以上学历、具一年以上工作经验及中等英文听说读
: 写能力之全职通讯软件、软件设计工程师,兹因被上诉人在
: 该网站求职履历上填写“最高学历:硕士/国立清华大学/
: 资讯工程所”、“教育背景:最高教育程度:硕士;最高:
: 国立清华大学资讯工程所/资讯工程相关(2006-09~2007-
: 06 肄业)‧‧‧其他:台北市立建国中学普通科(1997-09
: ~2000-06 毕业)”等资料,经网站配对后以电子邮件通知
: 上诉人,上诉人乃通知被上诉人于同年四月十九日面试,被
: 上诉人面试当日又在应征人员履历表之“教育程度”栏内填
: 载“研究所:清华大学、资讯工程系所、九十五年九月至九
: 十六年六月、肄业”、“高中职:建国中学、八十六年九月
: 至八十九年六月、毕业”,以及在“工作经历”栏内填载“
: 纬创资通、软件工程师、九十九年六月至一00年二月、离
: 职原因生涯规划”,致上诉人陷于错误,误认被上诉人具备
: 国立清华大学研究生及一年以上工作经验之资历,而自同年
: 五月五日起,依叙薪管理办法以试用期间每月新台币(下同
: )四万六千元、试用期满每月四万八千元之薪资聘雇被上诉
: 人担任PM(PRODUCT MANAGER)专员,嗣被上诉人不能胜
: 任工作、数度仰赖同仁补救,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提出前述
: 教育程度之证明文件,被上诉人借词推托,经上诉人向前述
: 学校查询,始知悉被上诉人未曾就读前述学校,况被上诉人
: 于九十九年间亦系以相同之不实资料应征纬创资通股份有限
: 公司(以下简称纬创资通公司),且于一00年二月十三日
: 因不能胜任工作遭资遣,被上诉人之学经历既有诸多不实,
: 又不能胜任工作,上诉人业于一0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开除被
: 上诉人。被上诉人虚伪填载之学历为上诉人聘雇被上诉人之
: 决定性因素,如被上诉人未就读前述学校,学历非国立清华
: 大学之研究生、仅为私立中华大学资讯管理系毕业,依上诉
: 人叙薪管理办法起薪为每月二万九千元,无可能给付被上诉
: 人每月四万六千元至四万八千元之薪资,上诉人受被上诉人
: 不实学经历欺骗,每月至少溢付被上诉人不相当之薪资一万
: 五千元,以被上诉人共任职十四个月计算,上诉人受有二十
: 一万元之损害、被上诉人受有溢领二十一万元之利益,爰依
: 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请求被上诉人
: 如数给付,并支付自起诉状缮本送达翌日起算之法定利息(
: 上诉人于原审起诉请求被上诉人给付六十六万六千元本息,
: 原审驳回上诉人全部之请求,上诉人仅就原审驳回其请求其
: 中二十一万元本息部分上诉,未上诉部分【即四十五万六千
: 元本息之请求】已经确定)。上诉声明:(一)原判决关于驳回
: 后开第(二)项之诉部分废弃。(二)被上诉人应给付上诉人二十一
: 万元,及自起诉状缮本送达翌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周年利率百
: 分之五计算之利息。
: 二、被上诉人方面
: 被上诉人确在履历上不实填载“国立清华大学资讯工程所肄
: 业”、“建国中学毕业”,但学历并非上诉人聘雇被上诉人
: 之决定性因素,此由上诉人征才条件要求研究所毕业,被上
: 诉人履历上记载“肄业”仍获上诉人面试、录用,且上诉人
: 迟至一0一年二月方向被上诉人索取学历证明文件即明,并
: 否认如被上诉人非国立清华大学之研究生即无受上诉人聘雇
: 可能或被上诉人有不能胜任工作情形,上诉人聘雇被上诉人
: 并非仅以学历判定,尚根据被上诉人之工作经验、专业能力
: 、工作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品行态度等情况综合考量,被
: 上诉人前之工作经历均在科技产业核心,在纬创资通公司复
: 直接负责上诉人终端产品及客户,此等工作经历甚为稀有、
: 自应支领较其他员工高之薪资,被上诉人报到时并未提出虚
: 伪不实之文件,业经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不起诉
: 处分确定,并无诈欺情事,被上诉人付出劳力受领薪资非无
: 法律上原因,如上诉人提出每月三万三千元之薪资,被上诉
: 人不会接受,两造无从成立劳动契约,与被上诉人同为私立
: 中华大学毕业、任职上诉人公司、每月薪资三万三千元之员
: 工,就读之科系、职务、工作经验、面试经过均不相同,薪
: 资当然亦不相同,被上诉人遭纬创资通公司资遣系因被上诉
: 人主观上能为而不为、可以做而无意愿做,并非客观上不能
: 胜任工作等语,资为抗辩。答辩声明:上诉驳回。
: 三、本件上诉人主张该公司于一00年三月间透过“一0四人力
: 银行”网站征才,征求工作地点在台北市内湖区、资讯工程
: 、电机电子工程相关科系硕士以上学历、具一年以上工作经
: 验之全职通讯软件、软件设计工程师一名,因被上诉人在该
: 网站求职履历上填写“最高学历:硕士/国立清华大学/资
: 讯工程所”、“教育背景:最高教育程度:硕士;最高:国
: 立清华大学资讯工程所/资讯工程相关(肄业)‧‧‧其他
: :台北市立建国中学普通科(毕业)”等资料,经网站配对
: 后以电子邮件通知该公司,该公司乃通知被上诉人于同年四
: 月十九日面试,被上诉人面试当日又在应征人员履历表之“
: 教育程度”栏内填载“研究所:清华大学资讯工程系所肄业
: ”、“高中职:建国中学毕业”,以及在“工作经历”栏内
: 填载“纬创资通、软件工程师、离职原因生涯规划”,该公
: 司自同年五月五日起以试用期间每月四万六千元、试用期满
: 每月四万八千元之薪资聘雇被上诉人担任PM专员,但被上
: 诉人系私立中华大学毕业,未曾就读前述学校,经该公司于
: 一0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开除之事实,已经提出网页打印、电
: 子邮件打印暨配对履历、应征人员履历表、聘雇通知单、聘
: 雇回函、服务证明、扣缴凭单、台北市立建国高级中学函、
: 国立清华大学函为证(见原审卷第九至十八、六十、六一页
: ),核属相符,并为被上诉人所不争执,应堪信为真实,惟
: 上诉人主张学历为上诉人聘雇被上诉人之决定性因素,如被
: 上诉人非国立清华大学之研究生、仅为私立中华大学资讯管
: 理系毕业,无可能给付被上诉人每月四万六千元至四万八千
: 元之薪资,上诉人受被上诉人不实学经历欺骗,每月至少溢
: 付被上诉人不相当之薪资一万五千元部分,则为被上诉人否
: 认,辩称:学历并非上诉人聘雇其之决定性因素,尚根据其
: 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工作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品行态度
: 等情况综合考量,其前之工作经历均在科技产业核心,复曾
: 直接负责上诉人终端产品及客户,此等工作经历甚为稀有、
: 自应支领较其他员工高之薪资,并无诈欺情事,其付出劳力
: 受领薪资非无法律上原因等语。
: 四、兹分述如下:
: (一)按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
: 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
: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定有明文。民法第一百八十四
: 条第一项前段规定,以权利之侵害为侵权行为要件之一,
: 故有谓非侵害既存法律体系所明认之权利,不构成侵权行
: 为,惟同法条后段规定,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害
: 于他人者,亦同,则侵权行为系指违法以及不当加损害于
: 他人之行为而言,至于侵害系何权利,要非所问;而所谓
: 违法以及不当,不仅限于侵害法律明定之权利,即违反保
: 护个人法益之法规,或广泛悖反规律社会生活之根本原理
: 的公序良俗者,亦同,最高法院五十五年台上字第二0五
: 三号著有判例阐释甚明。
: (二)本件上诉人于一00年三月间透过“一0四人力银行”网
: 站征才,前已述及,而上诉人在网站填载之征才内容,其
: 中“求才内容说明”记载:“职务名称:软件工程师。职
: 务类别:通讯软件工程师、软件设计工程师、其他资讯专
: 业人员。职务说明:下列择一:①网络影像监控软件、②
: 熟悉C、C++、VC、WINDOWS PROGRAMMING,熟悉M FC、ATL
: 、UI尤佳、③开发及维护LINUX DRIVER/APPLICATION。无
: 须负担管理责任。身分类别:上班族。工作性质:全职。
: 上班地点:台北市○○区○○路○○○巷○○号三楼。工
: 作地点为工业区:内湖科技园区。无须出差/外派。工作
: 待遇面议。上班时段上午九时至下午六时。休假制度依公
: 司规定”;“工作条件限制”记载:“学历:硕士以上。
: 科系:资讯工程相关、电机电子工程相关。工作经验:一
: 年以上工作经验。外语条件:英文,听、说、读、写均中
: 等”;“应征方式”记载:“职务联络人:人事部。职务
: E-MAIL‧‧‧。应征方式:透过一0四投递履历,寄到职
: 务E-MAIL信箱‧‧‧”(见原审卷第九页),亦即上诉人
: 之征才网页,除以“求才内容说明”载明所征求人员之工
: 作内容、“应征方式”告知应征之方法外,“工作条件限
: 制”仅有学历、工作经验及外语条件三项要求,别无其他
: ;又上诉人面试当日提供应征人员填写之履历表,除姓名
: 、生日、性别、身分证统一编号、已否服役、血型、身高
: 体重、地址、电话、电子邮件信箱等基本资料外,仅有“
: 教育程度(含外语能力)”、“工作经历”、“专业训练
: ”、“家庭状况”字段,应征人员签名栏上并有“以上所
: 填资料均属事实,本人允许百辰光电(股)公司调查,本
: 人若经百辰光电(股)公司录用后,发现上述有虚构情事
: 等,愿接受公司解雇处分,无任何异议”字样(见原审卷
: 第十三页),上诉人既仅在征才网页上记载“资讯工程、
: 电子电机工程相关科系硕士以上学历”、“一年以上工作
: 经验”及“英文听说读写中等外语能力”三项工作条件限
: 制,面试当时提供应征人员填写之履历表亦有“教育程度
: (含外语能力)”、“工作经历”栏,且应征人员必须签
: 名保证所填载内容为真正及其不实之效果,堪认应征人员
: 之学历(含就读科系)、工作经验、英文能力为上诉人聘
: 雇人员(含决定是否聘雇及职务内容、待遇)重要之点。
: (三)被上诉人虽辩称履历上记载“肄业”仍获上诉人面试、录
: 用,且上诉人迟至一0一年二月方向被上诉人索取学历证
: 明文件,足见学历并非上诉人聘雇被上诉人之决定性因素
: 云云,然查:
: 1被上诉人系在“一0四人力银行”网站履历开头即显示应
: 征者相片、姓名、联络电话、地址、最高学历、希望职称
: 、工作经历、最近工作之字段中,填载最高学历为“硕士
: /国立清华大学/资讯工程所”,仅在后续篇幅共五页之
: “个人基本资料”、“希望求职条件”、“工作经历”、
: “最近工作(含最近工作、前一工作、前二工作)”、“
: 教育背景”、“语文能力”、“技能专长”、“自传”、
: “附件”等字段中,在“教育背景”栏之“最高教育程度
: :硕士。最高:国立清华大学、科系:资讯工程所/资讯
: 工程相关(2005-09~2007-06)”后方,注记“肄业”二
: 字,致网站撷取被上诉人之学历为“国立清华大学资讯工
: 程所硕士”,配对结果吻合上诉人“资讯工程、电子电机
: 工程相关科系硕士以上学历”之征才条件,进而通知上诉
: 人,有卷附电子邮件打印暨配对履历附卷可稽(原审卷第
: 十至十二页),亦即被上诉人虚伪填载之“国立清华大学
: 资讯工程研究所硕士”学历,确为被上诉人取得上诉人面
: 试机会之主要原因。
: 2又上诉人之面试人员于面试被上诉人时曾一再询问被上诉
: 人未能取得硕士学位之原因,此由被上诉人寄发予上诉人
: 之电子邮件上自承“‧‧‧我当时因为某些私人因素修业
: 年限太短‧‧‧这些在面试时 LEON和ROBIN都有问过为什
: 么没唸完,什么因素我也解释过了‧‧‧”等语即明(见
: 原审卷第十六页),上诉人显非对于被上诉人未能实际取
: 得国立清华大学资讯工程研究所硕士学位一节毫不在意,
: 且由被上诉人前开电子邮件内容,可知被上诉人除在履历
: 表上虚伪填载“国立清华大学资讯工程研究所硕士(肄业
: )”学历外,并以言词向上诉人面试人员重申其确有通过
: 国立清华大学资讯工程研究所入学考试之专业学识,仅因
: 私人因素未能修毕课程、取得学位,积极虚构事实、欺瞒
: 、误导上诉人其实质已具备取得国立清华大学资讯工程研
: 究所硕士学位之专业学识。
: 3再者,上诉人在寄发予被上诉人之聘雇通知单上,载有“
: 报到时请携带下列资料:‧‧‧最高学历证件影本一份”
: (见原审卷第十四页),上诉人亦非未向被上诉人要求学
: 历证明文件甚明。至上诉人是否就被上诉人履历表上所载
: 学历(含就读科系)、工作经验、英文能力逐一查核或查
: 核方式为何,无碍该等事项为上诉人聘雇人员重要之点,
: 岂有故意谎称为“国立清华大学资讯工程研究所硕士(肄
: 业)”,以此方式使上诉人因查核困难、一时未能辨别真
: 伪,再据以反指学历非上诉人聘雇人员、决定是否聘雇及
: 其职务内容与待遇重要事项之理。况倘该“国立清华大学
: 资讯工程研究所硕士(肄业)”之不实学历于被上诉人求
: 职及薪资数额毫无影响,被上诉人又何必杜撰之?被上诉
: 人此节所辩,悖于事理常情,委无可采,尚难仅因上诉人
: 通知被上诉人面试并予以录取,及未立即向国立清华大学
: 查询被上诉人是否入学,遽认学历非上诉人以每月薪资四
: 万六千元至四万八千元聘雇被上诉人担任PM专员重要之
: 点。
: (四)上诉人自九十九年五月三日起编订有叙薪管理办法,明定
: 叙薪标准略为:最高学历为台大、清大、交大、成大、政
: 大研究所工科,起薪四万五千元,最高学历为国立中央、
: 中正、中山、中兴、师范、高师大研究所工科,起薪四万
: 二千五百元,最高学历为私立台科大、海洋、中原、逢甲
: 、辅仁、东吴研究所工科,起薪四万一千五百元,最高学
: 历为私立文化、静宜、铭传、实践、世新、中华大学、北
: 科大研究所工科,起薪三万八千元,以上研究所商科按工
: 科减三千元,最高学历为台大、清大、交大、成大、政大
: 大学工科,起薪三万八千元,最高学历为国立中央、中正
: 、中山、中兴、师范、高师大大学工科,起薪三万五千元
: ,最高学历为私立台科大、海洋、中原、逢甲、辅仁、东
: 吴大学工科,起薪三万二千元,最高学历为私立文化、静
: 宜、铭传、实践、世新、中华大学、北科大大学工科,起
: 薪二万九千元,以上大学商科按工科减三千元;叙薪计算
: 公式:依公司规定起薪,乘以公司承认工作年数乘以百分
: 之六加一;面试主管可评估应征人员过去工作经历,提出
: 建议高于规定之叙薪(见原审卷第七一页)。
: 1上诉人前开叙薪标准内容甚为详尽、具体、明确,已难认
: 为系临讼杜撰,参诸被上诉人不实填载之最高学历为“国
: 立清华大学资讯工程研究所硕士”,按前开叙薪标准最高
: 学历为清大研究所工科、起薪四万五千元,加计一年百分
: 之六之工作经历薪资增幅二千七百元计算(上诉人工作经
: 历共二年四月,但其中一年九月担任软件设计工程师,见
: 原审卷第十页、十三页履历表工作经历栏),薪资为四万
: 七千七百元,与上诉人实际支领之试用期间四万六千元、
: 试用期满四万八千元相当;上诉人聘用之诉外人张庭玮,
: 最高学历为私立中华大学,按前开叙薪标准最高学历为私
: 立中华大学工科、起薪二万九千元,加计二年半百分之十
: 五之工作经历薪资增幅四千三百五十元计算(张庭玮工作
: 经历共六年半,其中五年担任光纤通讯产品品保工作,但
: 无影像处理产品经验且对于 ISO认证接触少,见原审卷第
: 十九页履历表),薪资为三万三千三百五十元,与张庭玮
: 实际支领之试用期间三万一千元、试用期满三万三千元亦
: 相当,该叙薪标准应可采凭。
: 2则以被上诉人之实际学历(私立中华大学资讯管理学系)
: 、前述工作经历按该叙薪标准计算,被上诉人起薪应为二
: 万六千元,加计一年百分之六之工作经历薪资增幅一千五
: 百六十元,被上诉人得支领之薪资约为每月二万七千五百
: 六十元;至被上诉人称其前三份工作每月分别支领四万元
: 、四万五千元、四万八千元之薪资,不足为据,盖被上诉
: 人就其前实际支领之薪资数额若干一节,始终未提出任何
: 证据以资参佐,已难遽采,被上诉人前任职之纬创资通公
: 司函覆原审时亦未陈报当时支付予被上诉人之薪资数额,
: 且被上诉人仍以“台北市立建国中学普通科毕业、国立清
: 华大学资讯工程所肄业”此一不实学历向纬创资通公司应
: 征并受聘雇任工程师职,此经纬创资通公司函覆明确(见
: 原审卷第一三五、一三六页),该等薪资数额自不足为被
: 上诉人得支领薪资数额之参考;被上诉人自一00年五月
: 五日起至一0一年六月二十六日止以试用期间每月四万六
: 千元、试用期满每月四万八千元之薪资聘雇被上诉人担任
: PM专员,前业提及,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借由在履历表上
: 填载“国立清华大学资讯工程研究所硕士”不实学历,致
: 上诉人陷于错误、每月溢付被上诉人薪资一万五千元,十
: 四个月合计溢付二十一万元,尚非无凭。
: 3被上诉人虽复辩称上诉人聘雇其尚根据其工作经验、专业
: 能力、工作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品行态度等情况综合考
: 量,其前之工作经历均在科技产业核心,在纬创资通公司
: 复直接负责上诉人终端产品及客户,此等工作经历甚为稀
: 有、自应支领较其他员工高之薪资云云,但并未提出任何
: 证据以实其说,且被上诉人实系于一00年二月十三日经
: 纬创资通公司依劳动基准法第十一条第五款“劳工对于所
: 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之规定预告后终止劳动契约,此
: 经纬创资通公司函覆翔实(见原审卷第一三五页),被上
: 诉人既仅在纬创资通公司任职八个月余(九十九年六月一
: 日起至一00年二月十三日止),旋因确不能胜任所担任
: 之工作遭纬创资通公司终止劳动契约,焉有何非凡工作经
: 历、卓越专业能力足使上诉人支付高于叙薪标准之薪资?
: 被上诉人之团队合作能力亦无甚优异可言,此由被上诉人
: 面试当日经面试者评估记载“相处技巧有成长空间”可见
: (见原审卷第十三页),被上诉人此节所辩,仍无可采。
: 五、综上所述,应征人员之学历(含就读科系)、工作经验、英
: 文能力为上诉人聘雇人员(决定是否聘雇及其职务内容、待
: 遇等)重要之点,本件被上诉人为私立中华大学资讯管理学
: 系毕业,前相关工作经验约一年余,且前一工作在纬创资通
: 公司任职八月余,即因确不能胜任所担任之工作遭纬创资通
: 公司终止劳动契约,并无任何特殊杰出之处,以被上诉人之
: 实际学历(私立中华大学资讯管理学系)、相关工作经历(
: 一年余)按上诉人公司叙薪管理办法所定叙薪标准计算,被
: 上诉人每月得支领之薪资约为二万七千五百六十元,被上诉
: 人藉在“一0四人力银行”网站履历表上虚伪填载最高学历
: 为“硕士/国立清华大学/资讯工程所”、“最高教育程度
: :硕士。最高:国立清华大学、科系:资讯工程所/肄业)
: ”,在面试当日应征人员履历表上虚伪填载“研究所:清华
: 大学资讯工程系所肄业”,以及以言词向上诉人面试人员重
: 申其确有通过国立清华大学资讯工程研究所入学考试之专业
: 学识,仅因私人因素未能修毕课程、取得学位,误导上诉人
: 其实质已具备取得国立清华大学资讯工程研究所硕士学位之
: 专业学识,以此积极虚构事实、反复误导、欺瞒方式,使上
: 诉人陷于错误,而自一00年五月五日起至一0一年六月二
: 十六日止以试用期间每月四万六千元、试用期满每月四万八
: 千元之显不相当高额薪资聘雇被上诉人担任PM专员,每月
: 溢付被上诉人超过其应得薪资一万五千元、十四个月合计溢
: 付二十一万元,被上诉人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上
: 诉人,使上诉人受有二十一万元之损害,已足认定。从而,
: 上诉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后段规定请求被上诉人
: 赔偿二十一万元,及自起诉状缮本送达翌日即一0二年八月
: 三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之利息,洵属
: 有据,应予准许,逾此范围之请求,则无理由,应予驳回。
: 原审就上开应准许部分,为上诉人败诉之判决,自有未洽,
: 上诉意旨指摘原判决此部分不当,求予废弃,为有理由,爰
: 由本院予以废弃,改判如主文第二项所示。
: 六、本件事证已臻明确,两造其余攻击防御方法及所提证据,经
: 本院审酌后,认对于判决结果不生影响,爰不一一论列;又
: 本院业就上诉人之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为胜诉判决,上诉
: 人另依不当得利规定请求被上诉人返还部分,自无庸再予论
: 究,并此叙明。
: 据上论结,本件上诉为有理由,爰判决如主文。
: 中 华 民 国 104 年 9 月 30 日
: 民事第十七庭
: 审判长法 官 蓝文祥
: 法 官 周舒雁
: 法 官 洪文慧
: 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 不得上诉。
: 中 华 民 国 104 年 10 月 2 日
: 书记官 张净卿
: ※ 引述《gagaone ()》之铭言:
: : 标题:录取薪水差1万6!私大已哭
: : 文/自由即时
: : 男子因冒用清大资讯工程所肄业的学历,应征上柜公司“百辰光电”的软件工程师,事后
: : 被公司发现学历造假提起告诉。但也意外地公开了该公司的叙薪标准!
: : 据判决记录显示,该公司将国内各大学约略区分为4级,分别给薪。其中最高与最低级别
: : 的大学毕业起薪,最多可相差高达1万6000元。高院判决记录,百辰光电的起薪规定,最
: : 高学历若为硕博士:
: : 起薪45000:台大、清大、交大、成大、政大研究所工科
: : 起薪42500:中央、中正、中山、中兴、师范、高师大研究所工科
: : 起薪41500:台科大、海洋、中原、逢甲、辅仁、东吴研究所工科
: : 起薪38000:文化、静宜、铭传、实践、世新、中华大学、北科大研究所工科
: : 以上研究所商科,则按工科减3000元。
: : 最高学历若为学士:
: : 起薪38000:台大、清大、交大、成大、政大大学工科
: : 起薪35000:中央、中正、中山、中兴、师范、高师大大学工科
: : 起薪32000:台科大、海洋、中原、逢甲、辅仁、东吴大学工科
: : 起薪29000:文化、静宜、铭传、 实践、世新、中华大学、北科大大学工科
: : 若是以上大学商科,按工科减3000元。
: : 而面试主管可评估应征人员过去工作经历,建议公司给予高于规定的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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