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录取薪水差1万6!私大已哭

楼主: twwo (...)   2015-10-16 16:27:20
判决书全文 , 请众乡民分析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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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号】 104,上易,154
【裁判日期】 1040930
【裁判案由】 损害赔偿
【裁判全文】
台湾高等法院民事判决        104年度上易字第154号
上 诉 人 百辰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赖孟修
诉讼代理人 赖青鹏律师
被上诉人  曾咏翔
上列当事人间请求损害赔偿事件,上诉人对于民国一0三年十一
月二十八日日台湾士林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诉字第一0八九号第
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民国一0四年九月十五日言词辩论终
结,判决如下:
主 文
原判决关于驳回上诉人后开第二项之诉部分暨除确定部分外诉讼
费用之裁判均废弃。
被上诉人应给付上诉人新台币贰拾壹万元,及自民国一0二年八
月三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之利息。
第一、二审诉讼费用除确定部分外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上诉人方面
上诉人于民国一00年三月间透过一零四资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之“一0四人力银行”网站征才,征求工作地点在台北
市内湖区“内湖科技园区”、资讯工程、电机电子工程相关
科系硕士以上学历、具一年以上工作经验及中等英文听说读
写能力之全职通讯软件、软件设计工程师,兹因被上诉人在
该网站求职履历上填写“最高学历:硕士/国立清华大学/
资讯工程所”、“教育背景:最高教育程度:硕士;最高:
国立清华大学资讯工程所/资讯工程相关(2006-09~2007-
06 肄业)‧‧‧其他:台北市立建国中学普通科(1997-09
~2000-06 毕业)”等资料,经网站配对后以电子邮件通知
上诉人,上诉人乃通知被上诉人于同年四月十九日面试,被
上诉人面试当日又在应征人员履历表之“教育程度”栏内填
载“研究所:清华大学、资讯工程系所、九十五年九月至九
十六年六月、肄业”、“高中职:建国中学、八十六年九月
至八十九年六月、毕业”,以及在“工作经历”栏内填载“
纬创资通、软件工程师、九十九年六月至一00年二月、离
职原因生涯规划”,致上诉人陷于错误,误认被上诉人具备
国立清华大学研究生及一年以上工作经验之资历,而自同年
五月五日起,依叙薪管理办法以试用期间每月新台币(下同
)四万六千元、试用期满每月四万八千元之薪资聘雇被上诉
人担任PM(PRODUCT MANAGER)专员,嗣被上诉人不能胜
任工作、数度仰赖同仁补救,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提出前述
教育程度之证明文件,被上诉人借词推托,经上诉人向前述
学校查询,始知悉被上诉人未曾就读前述学校,况被上诉人
于九十九年间亦系以相同之不实资料应征纬创资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纬创资通公司),且于一00年二月十三日
因不能胜任工作遭资遣,被上诉人之学经历既有诸多不实,
又不能胜任工作,上诉人业于一0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开除被
上诉人。被上诉人虚伪填载之学历为上诉人聘雇被上诉人之
决定性因素,如被上诉人未就读前述学校,学历非国立清华
大学之研究生、仅为私立中华大学资讯管理系毕业,依上诉
人叙薪管理办法起薪为每月二万九千元,无可能给付被上诉
人每月四万六千元至四万八千元之薪资,上诉人受被上诉人
不实学经历欺骗,每月至少溢付被上诉人不相当之薪资一万
五千元,以被上诉人共任职十四个月计算,上诉人受有二十
一万元之损害、被上诉人受有溢领二十一万元之利益,爰依
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请求被上诉人
如数给付,并支付自起诉状缮本送达翌日起算之法定利息(
上诉人于原审起诉请求被上诉人给付六十六万六千元本息,
原审驳回上诉人全部之请求,上诉人仅就原审驳回其请求其
中二十一万元本息部分上诉,未上诉部分【即四十五万六千
元本息之请求】已经确定)。上诉声明:(一)原判决关于驳回
后开第(二)项之诉部分废弃。(二)被上诉人应给付上诉人二十一
万元,及自起诉状缮本送达翌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周年利率百
分之五计算之利息。
二、被上诉人方面
被上诉人确在履历上不实填载“国立清华大学资讯工程所肄
业”、“建国中学毕业”,但学历并非上诉人聘雇被上诉人
之决定性因素,此由上诉人征才条件要求研究所毕业,被上
诉人履历上记载“肄业”仍获上诉人面试、录用,且上诉人
迟至一0一年二月方向被上诉人索取学历证明文件即明,并
否认如被上诉人非国立清华大学之研究生即无受上诉人聘雇
可能或被上诉人有不能胜任工作情形,上诉人聘雇被上诉人
并非仅以学历判定,尚根据被上诉人之工作经验、专业能力
、工作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品行态度等情况综合考量,被
上诉人前之工作经历均在科技产业核心,在纬创资通公司复
直接负责上诉人终端产品及客户,此等工作经历甚为稀有、
自应支领较其他员工高之薪资,被上诉人报到时并未提出虚
伪不实之文件,业经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不起诉
处分确定,并无诈欺情事,被上诉人付出劳力受领薪资非无
法律上原因,如上诉人提出每月三万三千元之薪资,被上诉
人不会接受,两造无从成立劳动契约,与被上诉人同为私立
中华大学毕业、任职上诉人公司、每月薪资三万三千元之员
工,就读之科系、职务、工作经验、面试经过均不相同,薪
资当然亦不相同,被上诉人遭纬创资通公司资遣系因被上诉
人主观上能为而不为、可以做而无意愿做,并非客观上不能
胜任工作等语,资为抗辩。答辩声明:上诉驳回。
三、本件上诉人主张该公司于一00年三月间透过“一0四人力
银行”网站征才,征求工作地点在台北市内湖区、资讯工程
、电机电子工程相关科系硕士以上学历、具一年以上工作经
验之全职通讯软件、软件设计工程师一名,因被上诉人在该
网站求职履历上填写“最高学历:硕士/国立清华大学/资
讯工程所”、“教育背景:最高教育程度:硕士;最高:国
立清华大学资讯工程所/资讯工程相关(肄业)‧‧‧其他
:台北市立建国中学普通科(毕业)”等资料,经网站配对
后以电子邮件通知该公司,该公司乃通知被上诉人于同年四
月十九日面试,被上诉人面试当日又在应征人员履历表之“
教育程度”栏内填载“研究所:清华大学资讯工程系所肄业
”、“高中职:建国中学毕业”,以及在“工作经历”栏内
填载“纬创资通、软件工程师、离职原因生涯规划”,该公
司自同年五月五日起以试用期间每月四万六千元、试用期满
每月四万八千元之薪资聘雇被上诉人担任PM专员,但被上
诉人系私立中华大学毕业,未曾就读前述学校,经该公司于
一0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开除之事实,已经提出网页打印、电
子邮件打印暨配对履历、应征人员履历表、聘雇通知单、聘
雇回函、服务证明、扣缴凭单、台北市立建国高级中学函、
国立清华大学函为证(见原审卷第九至十八、六十、六一页
),核属相符,并为被上诉人所不争执,应堪信为真实,惟
上诉人主张学历为上诉人聘雇被上诉人之决定性因素,如被
上诉人非国立清华大学之研究生、仅为私立中华大学资讯管
理系毕业,无可能给付被上诉人每月四万六千元至四万八千
元之薪资,上诉人受被上诉人不实学经历欺骗,每月至少溢
付被上诉人不相当之薪资一万五千元部分,则为被上诉人否
认,辩称:学历并非上诉人聘雇其之决定性因素,尚根据其
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工作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品行态度
等情况综合考量,其前之工作经历均在科技产业核心,复曾
直接负责上诉人终端产品及客户,此等工作经历甚为稀有、
自应支领较其他员工高之薪资,并无诈欺情事,其付出劳力
受领薪资非无法律上原因等语。
四、兹分述如下:
(一)按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
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定有明文。民法第一百八十四
条第一项前段规定,以权利之侵害为侵权行为要件之一,
故有谓非侵害既存法律体系所明认之权利,不构成侵权行
为,惟同法条后段规定,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害
于他人者,亦同,则侵权行为系指违法以及不当加损害于
他人之行为而言,至于侵害系何权利,要非所问;而所谓
违法以及不当,不仅限于侵害法律明定之权利,即违反保
护个人法益之法规,或广泛悖反规律社会生活之根本原理
的公序良俗者,亦同,最高法院五十五年台上字第二0五
三号著有判例阐释甚明。
(二)本件上诉人于一00年三月间透过“一0四人力银行”网
站征才,前已述及,而上诉人在网站填载之征才内容,其
中“求才内容说明”记载:“职务名称:软件工程师。职
务类别:通讯软件工程师、软件设计工程师、其他资讯专
业人员。职务说明:下列择一:①网络影像监控软件、②
熟悉C、C++、VC、WINDOWS PROGRAMMING,熟悉M FC、ATL
、UI尤佳、③开发及维护LINUX DRIVER/APPLICATION。无
须负担管理责任。身分类别:上班族。工作性质:全职。
上班地点:台北市○○区○○路○○○巷○○号三楼。工
作地点为工业区:内湖科技园区。无须出差/外派。工作
待遇面议。上班时段上午九时至下午六时。休假制度依公
司规定”;“工作条件限制”记载:“学历:硕士以上。
科系:资讯工程相关、电机电子工程相关。工作经验:一
年以上工作经验。外语条件:英文,听、说、读、写均中
等”;“应征方式”记载:“职务联络人:人事部。职务
E-MAIL‧‧‧。应征方式:透过一0四投递履历,寄到职
务E-MAIL信箱‧‧‧”(见原审卷第九页),亦即上诉人
之征才网页,除以“求才内容说明”载明所征求人员之工
作内容、“应征方式”告知应征之方法外,“工作条件限
制”仅有学历、工作经验及外语条件三项要求,别无其他
;又上诉人面试当日提供应征人员填写之履历表,除姓名
、生日、性别、身分证统一编号、已否服役、血型、身高
体重、地址、电话、电子邮件信箱等基本资料外,仅有“
教育程度(含外语能力)”、“工作经历”、“专业训练
”、“家庭状况”字段,应征人员签名栏上并有“以上所
填资料均属事实,本人允许百辰光电(股)公司调查,本
人若经百辰光电(股)公司录用后,发现上述有虚构情事
等,愿接受公司解雇处分,无任何异议”字样(见原审卷
第十三页),上诉人既仅在征才网页上记载“资讯工程、
电子电机工程相关科系硕士以上学历”、“一年以上工作
经验”及“英文听说读写中等外语能力”三项工作条件限
制,面试当时提供应征人员填写之履历表亦有“教育程度
(含外语能力)”、“工作经历”栏,且应征人员必须签
名保证所填载内容为真正及其不实之效果,堪认应征人员
之学历(含就读科系)、工作经验、英文能力为上诉人聘
雇人员(含决定是否聘雇及职务内容、待遇)重要之点。
(三)被上诉人虽辩称履历上记载“肄业”仍获上诉人面试、录
用,且上诉人迟至一0一年二月方向被上诉人索取学历证
明文件,足见学历并非上诉人聘雇被上诉人之决定性因素
云云,然查:
1被上诉人系在“一0四人力银行”网站履历开头即显示应
征者相片、姓名、联络电话、地址、最高学历、希望职称
、工作经历、最近工作之字段中,填载最高学历为“硕士
/国立清华大学/资讯工程所”,仅在后续篇幅共五页之
“个人基本资料”、“希望求职条件”、“工作经历”、
“最近工作(含最近工作、前一工作、前二工作)”、“
教育背景”、“语文能力”、“技能专长”、“自传”、
“附件”等字段中,在“教育背景”栏之“最高教育程度
:硕士。最高:国立清华大学、科系:资讯工程所/资讯
工程相关(2005-09~2007-06)”后方,注记“肄业”二
字,致网站撷取被上诉人之学历为“国立清华大学资讯工
程所硕士”,配对结果吻合上诉人“资讯工程、电子电机
工程相关科系硕士以上学历”之征才条件,进而通知上诉
人,有卷附电子邮件打印暨配对履历附卷可稽(原审卷第
十至十二页),亦即被上诉人虚伪填载之“国立清华大学
资讯工程研究所硕士”学历,确为被上诉人取得上诉人面
试机会之主要原因。
2又上诉人之面试人员于面试被上诉人时曾一再询问被上诉
人未能取得硕士学位之原因,此由被上诉人寄发予上诉人
之电子邮件上自承“‧‧‧我当时因为某些私人因素修业
年限太短‧‧‧这些在面试时 LEON和ROBIN都有问过为什
么没唸完,什么因素我也解释过了‧‧‧”等语即明(见
原审卷第十六页),上诉人显非对于被上诉人未能实际取
得国立清华大学资讯工程研究所硕士学位一节毫不在意,
且由被上诉人前开电子邮件内容,可知被上诉人除在履历
表上虚伪填载“国立清华大学资讯工程研究所硕士(肄业
)”学历外,并以言词向上诉人面试人员重申其确有通过
国立清华大学资讯工程研究所入学考试之专业学识,仅因
私人因素未能修毕课程、取得学位,积极虚构事实、欺瞒
、误导上诉人其实质已具备取得国立清华大学资讯工程研
究所硕士学位之专业学识。
3再者,上诉人在寄发予被上诉人之聘雇通知单上,载有“
报到时请携带下列资料:‧‧‧最高学历证件影本一份”
(见原审卷第十四页),上诉人亦非未向被上诉人要求学
历证明文件甚明。至上诉人是否就被上诉人履历表上所载
学历(含就读科系)、工作经验、英文能力逐一查核或查
核方式为何,无碍该等事项为上诉人聘雇人员重要之点,
岂有故意谎称为“国立清华大学资讯工程研究所硕士(肄
业)”,以此方式使上诉人因查核困难、一时未能辨别真
伪,再据以反指学历非上诉人聘雇人员、决定是否聘雇及
其职务内容与待遇重要事项之理。况倘该“国立清华大学
资讯工程研究所硕士(肄业)”之不实学历于被上诉人求
职及薪资数额毫无影响,被上诉人又何必杜撰之?被上诉
人此节所辩,悖于事理常情,委无可采,尚难仅因上诉人
通知被上诉人面试并予以录取,及未立即向国立清华大学
查询被上诉人是否入学,遽认学历非上诉人以每月薪资四
万六千元至四万八千元聘雇被上诉人担任PM专员重要之
点。
(四)上诉人自九十九年五月三日起编订有叙薪管理办法,明定
叙薪标准略为:最高学历为台大、清大、交大、成大、政
大研究所工科,起薪四万五千元,最高学历为国立中央、
中正、中山、中兴、师范、高师大研究所工科,起薪四万
二千五百元,最高学历为私立台科大、海洋、中原、逢甲
、辅仁、东吴研究所工科,起薪四万一千五百元,最高学
历为私立文化、静宜、铭传、实践、世新、中华大学、北
科大研究所工科,起薪三万八千元,以上研究所商科按工
科减三千元,最高学历为台大、清大、交大、成大、政大
大学工科,起薪三万八千元,最高学历为国立中央、中正
、中山、中兴、师范、高师大大学工科,起薪三万五千元
,最高学历为私立台科大、海洋、中原、逢甲、辅仁、东
吴大学工科,起薪三万二千元,最高学历为私立文化、静
宜、铭传、实践、世新、中华大学、北科大大学工科,起
薪二万九千元,以上大学商科按工科减三千元;叙薪计算
公式:依公司规定起薪,乘以公司承认工作年数乘以百分
之六加一;面试主管可评估应征人员过去工作经历,提出
建议高于规定之叙薪(见原审卷第七一页)。
1上诉人前开叙薪标准内容甚为详尽、具体、明确,已难认
为系临讼杜撰,参诸被上诉人不实填载之最高学历为“国
立清华大学资讯工程研究所硕士”,按前开叙薪标准最高
学历为清大研究所工科、起薪四万五千元,加计一年百分
之六之工作经历薪资增幅二千七百元计算(上诉人工作经
历共二年四月,但其中一年九月担任软件设计工程师,见
原审卷第十页、十三页履历表工作经历栏),薪资为四万
七千七百元,与上诉人实际支领之试用期间四万六千元、
试用期满四万八千元相当;上诉人聘用之诉外人张庭玮,
最高学历为私立中华大学,按前开叙薪标准最高学历为私
立中华大学工科、起薪二万九千元,加计二年半百分之十
五之工作经历薪资增幅四千三百五十元计算(张庭玮工作
经历共六年半,其中五年担任光纤通讯产品品保工作,但
无影像处理产品经验且对于 ISO认证接触少,见原审卷第
十九页履历表),薪资为三万三千三百五十元,与张庭玮
实际支领之试用期间三万一千元、试用期满三万三千元亦
相当,该叙薪标准应可采凭。
2则以被上诉人之实际学历(私立中华大学资讯管理学系)
、前述工作经历按该叙薪标准计算,被上诉人起薪应为二
万六千元,加计一年百分之六之工作经历薪资增幅一千五
百六十元,被上诉人得支领之薪资约为每月二万七千五百
六十元;至被上诉人称其前三份工作每月分别支领四万元
、四万五千元、四万八千元之薪资,不足为据,盖被上诉
人就其前实际支领之薪资数额若干一节,始终未提出任何
证据以资参佐,已难遽采,被上诉人前任职之纬创资通公
司函覆原审时亦未陈报当时支付予被上诉人之薪资数额,
且被上诉人仍以“台北市立建国中学普通科毕业、国立清
华大学资讯工程所肄业”此一不实学历向纬创资通公司应
征并受聘雇任工程师职,此经纬创资通公司函覆明确(见
原审卷第一三五、一三六页),该等薪资数额自不足为被
上诉人得支领薪资数额之参考;被上诉人自一00年五月
五日起至一0一年六月二十六日止以试用期间每月四万六
千元、试用期满每月四万八千元之薪资聘雇被上诉人担任
PM专员,前业提及,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借由在履历表上
填载“国立清华大学资讯工程研究所硕士”不实学历,致
上诉人陷于错误、每月溢付被上诉人薪资一万五千元,十
四个月合计溢付二十一万元,尚非无凭。
3被上诉人虽复辩称上诉人聘雇其尚根据其工作经验、专业
能力、工作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品行态度等情况综合考
量,其前之工作经历均在科技产业核心,在纬创资通公司
复直接负责上诉人终端产品及客户,此等工作经历甚为稀
有、自应支领较其他员工高之薪资云云,但并未提出任何
证据以实其说,且被上诉人实系于一00年二月十三日经
纬创资通公司依劳动基准法第十一条第五款“劳工对于所
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之规定预告后终止劳动契约,此
经纬创资通公司函覆翔实(见原审卷第一三五页),被上
诉人既仅在纬创资通公司任职八个月余(九十九年六月一
日起至一00年二月十三日止),旋因确不能胜任所担任
之工作遭纬创资通公司终止劳动契约,焉有何非凡工作经
历、卓越专业能力足使上诉人支付高于叙薪标准之薪资?
被上诉人之团队合作能力亦无甚优异可言,此由被上诉人
面试当日经面试者评估记载“相处技巧有成长空间”可见
(见原审卷第十三页),被上诉人此节所辩,仍无可采。
五、综上所述,应征人员之学历(含就读科系)、工作经验、英
文能力为上诉人聘雇人员(决定是否聘雇及其职务内容、待
遇等)重要之点,本件被上诉人为私立中华大学资讯管理学
系毕业,前相关工作经验约一年余,且前一工作在纬创资通
公司任职八月余,即因确不能胜任所担任之工作遭纬创资通
公司终止劳动契约,并无任何特殊杰出之处,以被上诉人之
实际学历(私立中华大学资讯管理学系)、相关工作经历(
一年余)按上诉人公司叙薪管理办法所定叙薪标准计算,被
上诉人每月得支领之薪资约为二万七千五百六十元,被上诉
人藉在“一0四人力银行”网站履历表上虚伪填载最高学历
为“硕士/国立清华大学/资讯工程所”、“最高教育程度
:硕士。最高:国立清华大学、科系:资讯工程所/肄业)
”,在面试当日应征人员履历表上虚伪填载“研究所:清华
大学资讯工程系所肄业”,以及以言词向上诉人面试人员重
申其确有通过国立清华大学资讯工程研究所入学考试之专业
学识,仅因私人因素未能修毕课程、取得学位,误导上诉人
其实质已具备取得国立清华大学资讯工程研究所硕士学位之
专业学识,以此积极虚构事实、反复误导、欺瞒方式,使上
诉人陷于错误,而自一00年五月五日起至一0一年六月二
十六日止以试用期间每月四万六千元、试用期满每月四万八
千元之显不相当高额薪资聘雇被上诉人担任PM专员,每月
溢付被上诉人超过其应得薪资一万五千元、十四个月合计溢
付二十一万元,被上诉人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上
诉人,使上诉人受有二十一万元之损害,已足认定。从而,
上诉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后段规定请求被上诉人
赔偿二十一万元,及自起诉状缮本送达翌日即一0二年八月
三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之利息,洵属
有据,应予准许,逾此范围之请求,则无理由,应予驳回。
原审就上开应准许部分,为上诉人败诉之判决,自有未洽,
上诉意旨指摘原判决此部分不当,求予废弃,为有理由,爰
由本院予以废弃,改判如主文第二项所示。
六、本件事证已臻明确,两造其余攻击防御方法及所提证据,经
本院审酌后,认对于判决结果不生影响,爰不一一论列;又
本院业就上诉人之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为胜诉判决,上诉
人另依不当得利规定请求被上诉人返还部分,自无庸再予论
究,并此叙明。
据上论结,本件上诉为有理由,爰判决如主文。
中 华 民 国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审判长法 官 蓝文祥
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洪文慧
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诉。
中 华 民 国 104 年 10 月 2 日
书记官 张净卿
※ 引述《gagaone ()》之铭言:
: 标题:录取薪水差1万6!私大已哭
: 文/自由即时
: 男子因冒用清大资讯工程所肄业的学历,应征上柜公司“百辰光电”的软件工程师,事后
: 被公司发现学历造假提起告诉。但也意外地公开了该公司的叙薪标准!
: 据判决记录显示,该公司将国内各大学约略区分为4级,分别给薪。其中最高与最低级别
: 的大学毕业起薪,最多可相差高达1万6000元。高院判决记录,百辰光电的起薪规定,最
: 高学历若为硕博士:
: 起薪45000:台大、清大、交大、成大、政大研究所工科
: 起薪42500:中央、中正、中山、中兴、师范、高师大研究所工科
: 起薪41500:台科大、海洋、中原、逢甲、辅仁、东吴研究所工科
: 起薪38000:文化、静宜、铭传、实践、世新、中华大学、北科大研究所工科
: 以上研究所商科,则按工科减3000元。
: 最高学历若为学士:
: 起薪38000:台大、清大、交大、成大、政大大学工科
: 起薪35000:中央、中正、中山、中兴、师范、高师大大学工科
: 起薪32000:台科大、海洋、中原、逢甲、辅仁、东吴大学工科
: 起薪29000:文化、静宜、铭传、 实践、世新、中华大学、北科大大学工科
: 若是以上大学商科,按工科减3000元。
: 而面试主管可评估应征人员过去工作经历,建议公司给予高于规定的薪资。
: 传送门:http://tinyurl.com/pfjq5gv
作者: wcshiu (福留的精彩守备)   2015-10-16 16: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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