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两年前跟现在工作的公司签了一份合约
最近约满公司即将履行合约内容
但是向人资询问过后发现合约内容有可能被解读为和我认知不同的意思
故上来请教各位的看法
报到日期: 民国102年08月01日
保障前二年年薪:总计不低于新台币XX万元含以下三项之总额
A.月薪(计算期间以实际报到日至任职满二年为基准)
B.年终奖金(103,104年1至2月间所发放之102年与103年年终奖金)
C.102年度与103年度授予之股票,现金红利或绩效奖金
因为敝公司通常在九月发放分红
当初我的认知是这个package不含下个月的分红
但是对第三项人资告诉我
"年度" "授予" 可以解释为今年九月拿的是去年(103年)的分红
这样的话必须在加总今年(104年)九月才实际拿到分红后
才去计算应补差额
请问各位
人资的解释是合理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