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到一家做散热的上市公司工作~奇鋐科技
总公司是在台北~但之前应征的是高雄技术员
它们给我的是月薪25K~上班时间是朝九晚六
但我只有上班第一天和第四天(就是离职当天)
是正常下班~第2和第3天都加到差不多晚上九点多才下班
因几乎一天都工作近12小时加上工作内容和之前所学完全不同
所以在第四天离职
但昨天领薪水~含加班不到3600元~而这四天含加班工时都快40
确只有领这样~
今早打电话过去问~因我未满一个月~我按之前的公司计算方式是
25K/22 日薪应该是1136 乘四天是约4545(不含加班)
但它们人事计算方法是25K/30日薪只有833 乘工作四天是3333元
再加上我那二天加班费641元再扣我劳健保400多元就是我实领金额
如果按他们人事计算方法我时薪不是只有104元~这样有符合劳基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