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离职须负担赔款费用

楼主: jamselee (jamselee)   2014-10-31 22:27:26
劳工局咨询电话回复:
公司付钱给你做教育训练是事实
关于裁罚时间点,没有详细的法条可以罚
公司付钱让你提升能力,明确告诉你半年内不得离职
你却于半年内离职,赔偿是很合理的
如果公司有跟你签竞业条款,你两年内甚至不能找同性质的工作
(这句感觉是威胁我)
我告知没有签这东西,
你如果执意申诉那就去申诉,
我这里是咨商电话,我给你的回复就是如此
你要申诉就是你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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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政府劳工局的态度,很写实
根本没有想要替人民找解决办法的态度!
作者: vvppqqvv (VVPPQQVV)   2014-10-31 22:28:00
她说的也没错啊事实就是改天人民没工作也要公务员帮你找工作吧y他现在给你答案万一你去申诉结果跟他讲的不一样难道他要给你负责?你既然来到科技业版想想看为什么讨论的公司总是那几家
作者: ishtarmms (点点)   2014-10-31 22:43:00
你问的是县市政府的劳工局?
作者: imsulabe (YELLOW)   2014-10-31 22:54:00
他讲的都是事实啊 ㄉ
作者: readonly (唯读)   2014-10-31 23:18:00
要有对价关系…劳工局也不是法院
作者: acgotaku (otaku)   2014-10-31 23:44:00
看原文,你条约都签了 白纸黑字很难翻盘
作者: okstephen1 (ㄌㄩㄝ)   2014-11-01 00:48:00
阿不就照规定走 没帮人民解决办法的态度<--??????
作者: mapleone (mapleone)   2014-11-01 01:17:00
不要以为只有你是人民别忘了老板也是人民
作者: arhuro (什么都没有)   2014-11-01 01:24:00
照理说半年内离职 应依这半年你的上班日期比例赔偿另外受训 没人是依报名开课日期 通常是依结训日期结训完才算"完整训练"阿 不是吗? 不用找你最有利的解释
作者: doomsnake (毁灭の大蛇)   2014-11-02 23:16:00
连offer later都没有的垃圾公司,其实也不需要对它有期待,反正以后就找机会搞他们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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