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系列的推文里头, 很多人还是对于什么是法定保障的薪资不太了解
很多违法公司也正是仗着很多人不了解法令所以乱搞
藉这个机会说明一下
劳基法对于何谓工资(也就是一般人说的薪资)的定义, 在劳基法第二条
第二条(用辞定义)
[中略]
三、工资:谓劳工因工作而获得之报酬:包括工资、薪金及按计时、计日、计月
、计件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给付之奖金、津贴及其他任何名义之经常
性给与均属之。
四、平均工资:谓计算事由发生之当日前六个月内所得工资总额除以该期间之总
日数所得之金额。工作未满六个月者,谓工作期间所得工资总额除以
工作期间之总日数所得之金额。工资按工作日数、时数或论件计算者
,其依上述方式计算之平均工资,如少于该期内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工
作日数所得金额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计。
以及劳基法施行细则第十条
第十条
本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之其他任何名义之经常性给与系指左列各款以外之
给与。
一、红利。
二、奖金:指年终奖金、竞赛奖金、研究发明奖金、特殊功绩奖金、久任
奖金、节约燃料物料奖金及其他非经常性奖金。
三、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给与之节金。
四、医疗补助费、劳工及其子女教育补助费。
五、劳工直接受自顾客之服务费。
六、婚丧喜庆由雇主致送之贺礼、慰问金或奠仪等。
七、职业灾害补偿费。
八、劳工保险及雇主以劳工为被保险人加入商业保险支付之保险费。
九、差旅费、差旅津贴及交际费。
十、工作服、作业用品及其代金。
十一、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会同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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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讲, 劳基法并不是只保障底薪或本薪
只要公司付给你的钱有
1.对价性(因劳工付出工作或工时, 所以公司给你钱)
2.经常性(在一般情况下都可以领到, 又不在上述细则11项之内的)
两种属性之一, 就是劳基法所保障的工资, 就应该列为劳健保、劳退、资遣费里头
以下是一些不在上述11项之内, 且薪资条上常见的项目的属性
1.全勤奖金:因出勤状况发给, 具有因工作而获得之报酬之性质, 属工资
2.绩效或工作奖金:如果是因工作上预定目标达成而发放, 属工资
如果是因年度考核发给的, 就不属工资
3.伙食津贴(夜点费及误餐费):如果是有误餐才给你, 没有就不给你, 不属工资
如果是不管你吃不吃都给你, 属工资
4.交通补助费:即使是固定发放, 也可以非属工资, 但须劳工同意
(这里的交通补助费指的是公司依员工居住地点远近所发放的补助费)
5.加班费:最高法院认定属工资
但实务上几乎没有公司在投保劳保或发放劳退金、资遣费时会加计加班费
(健保有明文排除劳工加班费)
6.房屋/房租津贴:具经常应给予性质者, 属工资
7.油资补助:具经常应给予性质者, 属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