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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录整理与科技业相关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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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话文:以下黄色产业项目未来将有许多对岸企业/人力进入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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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服务业
B.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
(a)与电脑硬件安装有关之咨询服务(CPC841)(b)软件执行服务(CPC842)(c)资料处
理服务(CPC843)(d)数据库服务(CPC844)(e)其他(CPC845+849)
市场开放承诺
(1)没有限制。(2)没有限制。(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电脑及其相关服务。(4)除有关下列各类自然人之进入台湾及短期停留措施外,不予承诺:
i.商业访客进入台湾停留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商业访客系指为参加商务会议、商务谈判、筹建商业据点或其他类似活动,而在台湾停留的自然人,且停留期间未接受来自台湾方面支付的酬劳,亦未对大众从事直接销售的活动。)
ii.跨国企业内部调动人员进入台湾初次停留期间为三年,惟可申请展延,每次不得逾三年,且展延次数无限制。(跨国企业内部调动人员系指被其他世界贸易组织会员的法人雇用满一年,透过在台湾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以负责人、高级经理人员或专家身分,短期进入台湾以提供服务的自然人。
“负责人”系指董事、总经理、分公司经理或经董事会授权得代表公司的部门负责人。
“高级经理人员”系指有权任免或推荐公司人员,且对日常业务有决策权的部门负责人或管理人员。
“专家”系指组织内拥有先进的专业技术,且对该组织的服务、研发设备、技术或管理拥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取得专门职业证照者。)
iii.在台湾无商业据点的大陆企业所雇用的人员得依下列条件进入台湾及停留:
(i)该大陆企业已与在台湾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签订验货、售后服务、技术指导等,及其他与左列服务相关的服务契约。
(ii)此类人员应符合前述“专家”的定义。
(iii)此类人员在台湾期间不得从事其他与服务契约无关的服务活动。
(iv)本项承诺仅限于契约所定的服务行为。并未给予此类人员以取得专业证照的身分,在台湾广泛执业的资格。
每次停留的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或契约期间,以较短者为准。此类进入许可的有效期间自核发的翌日起算为三个月至三年。符合条件者可在许可有效期间内多次进入台湾。
E.未附操作员之租赁服务业
(d)其它机器与设备租赁(CPC83106-83109)(电信设备及电力设备租赁除外)
市场开放承诺
(1)没有限制。(2)没有限制。(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其它机器与设备租赁服务。(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F.其他商业服务业
(b)市场研究服务业(CPC86401**,限于市场分析、消费者态度和偏好的分析)
市场开放承诺
(1)没有限制。(2)没有限制。(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设立合资、合伙企业,提供市场研究服务。(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c)管理顾问服务业(CPC865)
市场开放承诺(1)没有限制。(2)没有限制。(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管理顾问服务。(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e)技术检测与分析服务业(CPC8676)—车辆、机械、电机、电子、化工、度量衡
、酒类产品及环境检测的技术检测及分析服务
市场开放承诺
(1)没有限制。(2)没有限制。(3)i.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技术检测与分析服务。ii.在互信互利的基础上,允许在大陆的检测验证机构与台湾检测验证机构展开检测数据(结果)的接受合作。具体合作安排另行商定。(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e)技术检测与分析服务业(CPC8676)—医疗器材的非临床试验检验的技术检测及
分析服务
市场开放承诺
(1)没有限制。(2)没有限制。(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非强制性检验的技术检测与分析服务。(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其他承诺(f)附带于畜牧业之顾问服务业(非涉及家禽孵育及家畜禽配种者) (CPC88120**)
市场开放承诺(1)没有限制。(2)没有限制。(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附带于畜牧业之顾问服务。(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m)与科学技术有关之顾问服务业—限地质、矿物及其他科学勘察服务(CPC86751)
市场开放承诺
(1)没有限制。(2)没有限制。(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合资形式设立商业据点,且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拥有多数股权,提供与科学技术有关之顾问服务。(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n)设备维修服务业(CPC633、8861-8866)(海运船只、航空器及其他运输设备除外)
市场开放承诺
(1)没有限制。(2)没有限制。(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供设备维修服务。(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二、通讯服务业
C.电信服务业第二类电信事业特殊业务(1)存转网络服务(2)存取网络服务(3)数据
交换通信服务
市场开放承诺
(1)见模式(3)。(2)没有限制。(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投资左列业务。大陆服务提供者须为在海外或大陆上市之电信业者;大陆服务提供者总持股比例不超过50%,不具控制力。(4)同“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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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两岸服务贸易协议附件一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501013684/1320130621010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