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跳槽泄密 最高关10年 罚所得利益10倍

楼主: rifiz (萨哈拉雅)   2012-11-29 23:05:38
※ 引述《ArgusX (阿加斯.艾克斯)》之铭言:
: 新闻连结:http://news.msn.com.tw/news2928083.aspx
: 近年来国内科技业被大陆与韩国挖角,并带走营业秘密,引发朝野重视。
: 立法院司法与经济委员会昨天初审通过“营业秘密法增订部分条文草案”,对
: 触犯营业秘密者,新增刑事责任,也史无前例的将海外泄密加重处罚,最重有
: 期徒刑为十年,最高罚金为所得利益十倍。
: 这项新增条文,在国内触犯营业秘密,将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得并科罚金,所得利益超过一千万元,最高可罚所得利益三倍。如果将机密带
: 到外国,要加重处罚,为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期,得并科罚金。所得利益
: 超过五千万元的话,罚金最高为所得利益的十倍。泄密到海外,是公诉罪。
: 经济部长施颜祥指出,最近几年,产业界发生离职员工盗用或外泄原任职
: 公司营业秘密,并以不法手段窃取产业的营业秘密,侵害研发成果,影响公平
: 竞争。现行法制不足以解决相关的侵害与争议,因此,增订刑事责任、域外加
: 重处罚等条文。
: 施颜祥举例说,他知道的四个案例包括台积电员工被韩国三星挖角、联发
: 科合并晨星前员工将机密带到晨星、友达员工跳槽大陆厂商华星、以及美国康
: 宁的机密被窃取。
: 营业秘密法增订条文中,对国内部分,明定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
: 、或损害营业秘密所有人利益,包括窃取、侵占、不法取得或泄漏营业秘密,
: 将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
: 罚金。但犯罪所得利益超过罚金上限一千万元的话,得于所得利益的三倍范围
: 内酌量加重。
: 对海外部分,明定意图将营业秘密在国外使用,包括在大陆地区、香港或
: 澳门等地区,将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期,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
: 五千万元以下罚金。但所得利益如果超过罚金上限五千万元的话,得于所得利
: 益的两倍到十倍酌量加重。
: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内泄密属告诉乃论,而海外泄密是公诉罪。
: 至于离职员工跳槽到海外,要如何处理?法务部参事陈文琪说,我国和多
: 数国家包括韩国都没有签订相关条约规范,只能透过司法互助机制和个案合作
: 的方式来努力。而在中国大陆方面,有司法合作管道,依据海峡共同打击犯罪
: 及司法互助协议,最近就曾查扣被害人的犯罪所得。
: 经济部智财局长王美花补充说,若员工涉及违反营业秘密,且已赴国外公
: 司任职,只要回到台湾,就会遭到约谈,未来还须面对刑责。营业秘密法增订
: 加重处罚,会有遏止作用。
: =======
: 没钱留人,就只好以法留人了~
今天无聊去买了份报纸 里面提到一条未入法的条文 还好没入法 要不然大家都GG.....
那条条文是, 当原告企业释明泄密事实之后, 若原告在一定时间内未说明或是提出反证
之事实, 则认定被告承认原告企业释明之泄密事实为真............
只能说 槽泥马 草枝摆 要被告举证自己没有犯罪??? 根本跟诉讼原理相悖 当初这些
财团还是敢提出这种鸟要求阿 什么叫"释明事实"阿? 用嘴巴说就可以吗?? 合理怀疑??
看来大家要小心了 以后的发展肯定是朝鬼岛前进
简单的提出一种scenario, 企业看你不爽, 只要提告之后, 再发出境管+假扣押干爆员工
看您怎么活..............
作者: onom (通车)   2011-01-29 23:11:00
1.和将要跳槽到的公司签约时加,被台湾限制出境时,薪水照旧
作者: onom (通车)   2011-01-29 23:12:00
2.诉讼官司实报实销 (不易举证,怕检方假扣押,所以对岸公司
作者: onom (通车)   2011-01-29 23:13:00
要hire人都成本又增加)
楼主: rifiz (萨哈拉雅)   2011-01-29 23:13:00
以后offer大概会增加五十多页
作者: onom (通车)   2011-01-29 23:17:00
合约想办法加注,让两家公司去斗,员工不用去躺这个混水只是未来对岸要hire台湾人可能会更加三思
作者: onom (通车)   2011-01-29 23:20:00
不易举证,不易订罪,但诉讼不知会花多少时间
作者: xuwei (归零)   2011-01-30 00:02:00
伟哉呆丸鬼岛
作者: b6byc (oopp)   2011-01-30 10:00:00
鬼岛. 有地狱化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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