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板上有经验的前辈来为小弟解答一个问题
这个问题爬过文,但回复的都没有真正切入主题
【问题】
目前待在A公司刚满三个月,7/23已向单位主管提出离职,当时提出的时间点
任职未满三个月,所以依劳基法规定在离职前七日提出即可生效,但因主管的拖延
,导致我迟迟无法决定最后上班日,拖到我现在已经任职满三个月了,依劳基法变成
要前十日提出,后来决定最后上班日定为8/23,这是在8/17告知主管(前七日告知最
后上班日),不知道主管会不会耍贱说我只有前七日告知最后离职日而不是前一个月
告知?
之后,我将于B公司报到,但现阶段看起来A公司的主管是不会让我离开,也不打算帮
我开离职程序跑流程(这公司规定是要副理开单跑流程,而不是自己去人资拿单)也就
是因为这样,所以有些公司要离职就变得特别困难,而我也做了最坏最坏的打算,我
打算8/23最后一天隔天就不来,然后直接在B公司报到,但A公司没有跑完离职程序,
所以基本上劳健保是一定未做退保的动作,而B公司必须做加保,就会衍生出重复保
健保或是劳保保不进去的问题,而目前向朋友查询的情况有下列几种:
1、A公司没退保,B公司会保不进去,等于无法在B公司完成报到
2、现在采用劳健保三合一制,于B公司加保时,劳健保局自动会从A公司做转出
3、A、B两间公司重复保,之后要自己办理A公司的退保
现在我很疑惑,告知我的朋友都很有把握都说自己是对的,所以到底哪一个正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