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m8403051 (大吉岭红茶)
2024-05-05 15:23:03※ 引述《pttnowash (不用洗)》之铭言:
: 6.备注:
: 一般教师就算有行政职 也是兼任行政职
: 比如说是教师兼任教务主任
: 还是教师
: 所以出事是直接成为不适任教师
:
: 而校长是经过遴选后担任 会变成准用教师法
: 出事后不适任校长 但目前法规不等于不适任教师
: 并也没有明文规定
: 现在教育部想要有明文规定
: 只是全教总觉得不适任校长后 应该连教师资格都没有
: 不过全国中小学校长协会觉得校长不适用教师法 校长不适任后 还是有教育人员资格
仅就这段讨论
当校长回任某校教师, 我们称它为 A 校
A 校的教评会是否 可以 / 需要 在回任时招开会议并决议是否聘任?
若以上为否, A 校是否可以招开教评会予以 教师解聘、不续聘、停聘及资遣之审议
根据 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评审委员会设置办法 来说似乎并无不可
毕竟会闹出事情来必定有相当不适任行为
是否有伙伴经历过并了解为什么不这么做? 人情 / 行政压力 / 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