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iccoro (然而)》之铭言:
: 最近开始研究到底最早几岁能退。
: 之前问学校人事,他们说一定要满25年资才能退休
: 但后来去电询问国教署,得知还有满15年这个解法,只是不是“退休”,是“离职”。
: 后来再次去人事室问国教署的说法,
: 人事改说可以满15年“离职”,待到65岁时在六个月内回学校办退休,有约两万多的月退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2197
公立学校教职员退休资遣抚卹条例施行细则
第 27 条
退休金种类如下:
一、一次退休金。
二、月退休金。
三、兼领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与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教职员依前项第三款兼领月退休金之退休金,各依其应领一次退休金与月退休金,按比率
计算之。
第 28 条
教职员任职年资未满十五年而依本条例办理退休者,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应支领一次退
休金。
教职员任职年资满十五年而依本条例办理退休者,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其退休金由教职
员依前条第一项所定退休金种类,择一支领。
第 62 条
教职员任职年资满五年,未依本条例办理退休或资遣而离职者,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其
任职年资得予保留,俟其年满六十五岁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检同相关证明文件,送原
服务学校函转主管机关依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定其年资及退休金。
前项人员离职后,其个人专户累积总金额之管理运用,由退抚基金管理机关比照第二十九
条第四项后段规定办理。
第一项人员支领一次退休金者,依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计算。支领月退休金者,
其月退休金应依同条项第二款规定计算。
第一项人员于尚未支领本条所定退休金之前死亡者,得由其第三十四条所定遗族,申请一
次发还其个人专户内之累积总金额。
第一项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适用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
一、第一项所定六个月办理期限届满时,有第五十五条第一项所定丧失办理退休权利之法
定事由。
二、第一项所定六个月办理期限届满时,有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所定不得受理退休案之情事
。
三、所具教职员年资业依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