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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一名国小导师因学生未量体温等行为,罚写课文、走楼梯。案经学生求偿,士院审
理认为导师所为构成不当管教,导致学生下课无法休息而人格权遭侵害,判校方国赔3万元
。
士林地方法院判决指出,学童提起国家赔偿诉讼主张,去年因上学前未量体温、未交数学
考卷、学导师说话,遭导师处罚利用下课时间罚写课文3遍,后来因为无法完成罚写,改罚
走1到5楼楼梯来回10趟,一旁还有同学监督。
学童主张,导师的行为导致他没有适当休息时间,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名誉权受有
不法侵害,校方应为所属公务员不法侵害行为负起国家赔偿责任,求偿20万元。
校方则抗辩,导师所为是导引学生发展的辅导管教行为,并非不当管教。
法官认为,教师处罚学生抄写课文,属教师教学专业范畴,但仍须检视与处罚动机是否具
关连性、合目的性及是否合乎比例原则。
判决指出,导师未考虑口头纠正、通知家长协助处理等有助于达成目的的方式,仅因学童
未量体温、未交考卷等行为罚写课文,导致学童下课无法休息、上厕所或自由走动,以导
师采取的手段及强度观察,足以使学童身体不适。
此外,校方辩称学童主动提议以走楼梯取代抄课文,但法官认为,上下楼梯是学校订定教
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注意事项中规范的违法处罚措施,即使是学童主动提议,同意的导
师也不能就此免除责任。
法官认为,导师处罚学童抄课文、走楼梯已构成不当管教,并侵害学童身体、健康、自由
、名誉及受教育等人格权,校方应负损害责任,斟酌后日前判决校方应赔偿新台币3万元。
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