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性别工作平等法

楼主: FT6034 (耐心等待)   2022-09-01 17:16:49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14
性别工作平等法
第 2 条
本法于公务人员、教育人员及军职人员,亦适用之。
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及第三十八条之一之规定,不在此限。
所以第 19 条是适用教育人员的
※ 引述《danchang (丹丹)》之铭言:
: 性别工作平等法
: 第 19 条
: 受雇于雇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雇者,为抚育未满三岁子女,得向雇主请求为下列二款事项
: 之一:
: 一、每天减少工作时间一小时;减少之工作时间,不得请求报酬。
: 二、调整工作时间。
: 受雇于雇用未满三十人雇主之受雇者,经与雇主协商,双方合意后,得依前项规定办理。
: 在老师的假别里没有这个
: 那老师也可以请吗
: 只有什么育婴假 陪产假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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