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疫情期间婚假特别规定

楼主: nari900916 (nari900916)   2021-08-06 23:31:10
教育部去年发函说疫情期间婚假延长为1年内请毕
最近发函补充解释1年要从陈时中部长宣布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解散当天开始计算
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台北市中山南路5号
传 真:02-2397-6946
联络人:张雅婷
电 话:02-7736-5936
受文者:金门县政府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10年7月20日
发文字号:台教人(三)字第1100095272号
速别: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条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无附件
主旨:有关教师于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期间申
请延长婚假实施期限一案,请查照。
说明:
一、查教师请假规则第3条第1项第3款规定:“因结婚者,给婚
假14日,应自结婚登记之日前10日起3个月内请毕。但因特
殊事由经学校核准者,得于1年内请毕。”
二、复查本部109年5月4日台教人(三)字第1090061699号函略
以,教师于COVID-19防疫期间,其婚假如因国际疫情严
峻,致无法于法定(延长)期限内请毕,得经学校同意,
于疫情结束后1年内请毕。上开所称“疫情结束”,依铨叙
部110年7月12日部法二字第1105366601号函示,参考卫生
福利部意见,系指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挥
中心解散之日。
三、又为保障教师请假权益,是类人员经服务学校同意延长婚
假实施期限后,如于该期限内转任至其他学校服务,仍赓
续适用原经同意延长之婚假实施期限,无须另为申请。
正本:各国立大专校院、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各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及各县市政
府、内政部、国防部、法务部、科技部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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