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110年疫情期间取得教高学历改叙特别规定

楼主: nari900916 (nari900916)   2021-08-06 23:27:02
教育部 函
地址:41341台中市雾峰区中正路738之4号
传 真:04-23326915
联络人:陈小姐
电 话:04-37061546
受文者:金门县政府
]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10年7月26日
发文字号:台教授国字第1100075047号
速别: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条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无附件
主旨:有关教师在职进修学位因受疫情影响,延后取得较高学历
者申请改叙一事,请查照。
说明:
一、查教师待遇条例第10条第1项规定:“中小学教师在职期间
经服务学校或主管机关基于教学需要,同意其进修、研究
与其教学有关之知能,取得较高学历者,以现叙薪级为基
准,依下列规定改叙,并受所聘职务等级最高本薪之限
制:一、以专科以上学校毕业或同等学历取得硕士学位,
提叙薪级3级;迳修读取得博士学位,提叙薪级5级;以硕
士学历取得博士学位,提叙薪级2级。……。”,同条例施
行细则第6条规定:“中小学教师依本条例第10条规定,于
在职期间取得较高学历申请改叙薪级,经叙定者,自申请
之日生效。”,次查学位授予法第7条第1项:“大学修读
硕士学位之学生,依法修业期满,修满应修学分,符合毕
业条件并提出论文,经硕士学位考试委员会考试通过者,
授予硕士学位。”及同法第9条第2项规定:“博士学位候
选人依法修业期满,符合毕业条件并提出论文,经博士学
位考试委员会考试通过者,授予博士学位。”,先予叙
明。
二、复查本部110年6月11日台教高通字第1100072591号函略
以,原已依学校规定期限提出申请于109学年度第2学期举
行硕、博士论文考试,并预定于该学期毕业者,因应110年
5月至7月疫情影响,学生于110年10月31日前通过学位考试
及完成离校手续者,视为109学年度第2学期毕业,学校免
收取学杂费。倘未能于110年10月31日前完成者,则视同延
毕,学生应依学校规定补缴110学年度第1学期学杂费。
三、综上,因应110年5月至7月疫情影响,原已依学校规定期限
提出申请于109学年度第2学期举行硕、博士论文考试,并
预定于该学期毕业者,本部提供渠等硕、博士学位论文撰
写、考试方式、修业年限及收费等相关弹性配套措施。爰
为维护在职进修教师取得较高学历办理改叙之权益,若教
师于110年10月31日前通过学位考试及取得学位证书,视为
109学年度第2学期毕业者,渠等向服务学校办理较高学历
改叙时,改叙日期得溯自110年7月31日生效。倘教师未能
于110年10月31日前完成者,则视同延毕,渠等办理较高学
历改叙之日期,依教师待遇条例施行细则第6条规定自申请
之日生效。
正本:各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及各县市政府、各国立高级中等学校、各国立国民小学(国
立政治大学附设实验国民小学除外)、国立台湾戏曲学院高职部、国立成功大学
附设高级工业职业进修学校、国立台东专科学校高职部
副本:本部国教署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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