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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义县中埔乡某国小陈姓资深男教师,介聘民雄乡某国小一般教师,6日报到,新校教评会
以英语试教甄选,陈师认为违反介聘规定,又不满曾姓校长提交教育处资料,指称“他不
适任”,今天向联合报投诉,并到地检署控告曾姓校长涉嫌诽谤。
陈姓教师说,县府2日完成介聘,依教评会设置办法,办理教师初聘审查,应以公开甄选或现
职教师介聘为之,他是现职教师6日介聘民雄某校报到,教评会应审核他教师资格有无违法
,而非甄选。
他是一般教师,经县府介聘民雄某校,但该校却要求他国英语双语试教,违背介聘规定,
该校送县府教评会审查资料,对他不实指控,又校长提交教育处资料指称“他不适任”,
侵害他权益名誉,他非不适任教师,曾姓校长涉刑法诽谤。
陈师说,他年资28年,依今年度教师调动办法,除非有教师法第30条情事,学校不得拒绝
教师调入,他未违反该法,民雄某校介聘加注三项条件,除英文教学,他符合支援行政职
及资讯、美术专长。
曾姓校长说,她及校方未违法,陈师到介聘现场,未看清应聘事项介聘缺额说明需双语师
资,6日到教评会表明无法胜任该专长教学,当场签同意书,放弃下午教评会,双语教学及
师资是未来发展,依嘉县教师介聘办法,无法参加教评会审查,视为资格不符,经教评会
决议。
学校为师资把关进行双语专长审查,陈师未详读介聘专长需求,填该校深感遗憾,她与学
校未提“陈师不适任”,陈师教评会后传LINE讯息告知要借调县府,教评会资料有录音、
录影,学校保留法律追诉权,请陈师勿伤害嘉县教育环境,浪费司法资源。
县府教育处说,近日召开国中小暨附设幼儿园教师甄选介聘委员会审议,介聘学校未能举
证申请调入教师违反教师法第30条规定,依嘉县国民小学暨幼儿园教师申请县内介聘注意
事项第11点第2项规定,介聘学校不得拒绝该名教师调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