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教师法第16条第1项第1款教学不力解释令

楼主: jimmy78919 (阿龙)   2020-11-12 14:52:34
其实看到各位老师讨论
这些所谓不适任教师的具体事实,感觉好像很抽象
但是实际上这些条文"并非"第一次出现
早在之前就已经存在<<处理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不适任教师应行注意事项>>
内文并无更正任何字
最大的差别就是法律位阶从 <行政规则?> 上升至<行政命令>
民国 106 年 06 月 28 日
台教授国字第1060056432号
附表二:教师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四款所定“教学不力或不能胜任工作有具体
再往追溯就是
104 年 2 月 5 日台教授国字第 1040008813 号
最早出现在
92 年 5 月 30 日台人(二)字第 0920072456 号函
以上
※ 引述《nari900916 (nari900916)》之铭言:
: 教育部令
: 中华民国109年11月11日
: 台教授国部字第1090126278B号
: 核释教师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所定教学不力或不能胜任工作有具体事实,指教师
: 聘任后,有下列各款一款以上情形,且其情节未达应依教师法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予以解
: 聘之程度,经就相关之各种具体事实综合评价判断,而有予以解聘或不续聘之必要者:
: 一、不遵守上下课时间,经常迟到或早退。
: 二、有旷课、旷职纪录且工作态度消极,经劝导仍无改善。
: 三、以言语、文字或其他方式羞辱学生,造成学生心理伤害。
: 四、体罚学生,有具体事实。
: 五、教学行为失当,明显损害学生学习权益。
: 六、亲师沟通不良,且主要可归责于教师。
: 七、班级经营欠佳,有具体事实。
: 八、于教学、辅导管教或处理行政事务过程中,消极不作为,致使教学成效不佳、学生异
: 常行为严重或行政延宕,且有具体事实。
: 九、在外补习、违法兼职,或于上班时间从事私人商业行为。
: 十、推销商品、升学用参考书、测验卷,获致私人利益。
: 十一、有其他教学不力或不能胜任工作之具体事实。
: 部  长 潘文忠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6215/ch05/type2/gov40/num5/Eg.htm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6215/ch05/type2/gov40/num5/Eg.pdf
作者: candyrain821 (静谧.祕境)   2020-11-12 19:03:00
模糊的法条,可运作的空间就大。如果雇主对员工是友善的,当然可以放心。现在就不一样了...想开铡的意图非常明显,表示有汰换制度,只能希望都能汰所当汰,而非制造时代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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