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教师法第16条第1项第1款教学不力解释令

楼主: nari900916 (nari900916)   2020-11-11 19:33:45
教育部令
中华民国109年11月11日
台教授国部字第1090126278B号
核释教师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所定教学不力或不能胜任工作有具体事实,指教师
聘任后,有下列各款一款以上情形,且其情节未达应依教师法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予以解
聘之程度,经就相关之各种具体事实综合评价判断,而有予以解聘或不续聘之必要者:
一、不遵守上下课时间,经常迟到或早退。
二、有旷课、旷职纪录且工作态度消极,经劝导仍无改善。
三、以言语、文字或其他方式羞辱学生,造成学生心理伤害。
四、体罚学生,有具体事实。
五、教学行为失当,明显损害学生学习权益。
六、亲师沟通不良,且主要可归责于教师。
七、班级经营欠佳,有具体事实。
八、于教学、辅导管教或处理行政事务过程中,消极不作为,致使教学成效不佳、学生异
常行为严重或行政延宕,且有具体事实。
九、在外补习、违法兼职,或于上班时间从事私人商业行为。
十、推销商品、升学用参考书、测验卷,获致私人利益。
十一、有其他教学不力或不能胜任工作之具体事实。
部  长 潘文忠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6215/ch05/type2/gov40/num5/Eg.htm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6215/ch05/type2/gov40/num5/Eg.pdf
作者: candyrain821 (静谧.祕境)   2020-11-12 07:48:00
非常好奇届时有几趴老师58岁安全下庄领月退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