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的“行政裁量权”包含准假权
但是根据行政程序法第六条:行政行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为差别待遇。
新竹市光X国中校长在准假方面长期以个人喜恶为基准
交情好的老师请假容易,交情不好的百般刁难
有一年连假,有老师想多请一天假,回南部多一天陪家人,校长不准
同一个连假,有老师想多请一天假,要出国看樱花,校长批准了
这是发生过的真实事件,公平性在哪边?这叫做差别待遇
先说明我不是当事人,只是看不惯
如果学校职场长期存在这种霸凌的行为
(还不只这些哩,例如几位主管联手欺负人)
要教出不霸凌人的学生,无异于缘木求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