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国中生骑乘电动车上下学

楼主: ulycess (ulycess)   2020-03-16 00:09:11
※ 引述《isaluku (山本君)》之铭言:
: “管制学生骑乘电动自行车”是合法的吗?
: 学校的“辅导管教权”可以包含“管制学生骑乘电动自行车”吗?应该先问:管制学生

: 乘电动自行车是否限制了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
其实是不是基本权就有讨论空间了!
我举个例子好了
法律没规定图书馆不能大吼大叫
图书馆的规定也没有经过立法院或立法院授权
那么我就有在图书馆大吼大叫的基本权?
再举个例子
法律也没明文授权老师可以制止学生上课吃火锅打麻将
那么学生可以上课吃火锅打麻将?
老师制止是侵犯学生基本权?
其实基本权按照现在比较晚近的想法
大概可以这样思考
首先天赋人权是唬烂的
人权这东西不会是上帝决定我们有没有
就算真的是上帝决定的好了
我们也不知道上帝安排那些权利是人权
那些不是人权
所以到最后一定是我们决定那些是基本权
所以要怎么决定什么是基本权
宪法明文规定的当然是基本权
可是没规定的是不是基本权?
就延伸出几种想法
有一种是说好啦
我假设你有这些基本权啦
但是你要用政府的图书馆或学校
你就得放弃大吼大叫或打牌煮火锅的权利
你既然默视放弃基本权
那我禁止你就没有违反宪法或法律的问题
这派说法后来变成特别权力关系说
可是国民基本离不开国家提供的福利(你总不能不上学吧)
这派的说法就很容易变成国家可以随意决定一个人的基本权有那些
国家权力变的太大不受控制
另外一派的想法就是从控制国家权力的角度出发,同时为了避免国家失去弹性
所以说重要的事情要法律禁止
不重要的东西放手给国家管理
想的似乎很美对不对?
问题是什么东西是重要,什么东西不重要没有标准阿
最后就各说各话
果然说德国人会干的事情
对这点美国也有自己一套具有美国特色方法
什么是人权,大家一起辩论咩
谁辩赢就听谁的
果然是很爱辩论的国家
可是辩论前,双方站的起跑线就不一样
一定有人对这个问题是专家
人家就比较了解咩
所以我们心证应该要偏专家一点
当然那些非专家也有可能说服我们
但是证明强度就该厉害点
总之原则上,哪个机关在功能上比较会处理这个问题
原则上就由这个机关决定
只要基本上说的有道理就该听他的
后来就是机关功能理论
话说这个问题我没答案
公法这东西就是各说各的......
: 首先,由于管制学生骑乘电动自行车限制了学生在校外上下学的方式,涉及了宪法第22

: 保障的: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管

: 学生骑乘电动自行车既然涉及“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学校必须有着具体明确的法律

: 据方可为之。
: 若无法律明文依据;或是仅有概括空白之授权规定,都未迳行允许学校管制学生骑乘电

: 自行车。又依据宪法第23条,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

: 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综观我国法律,骑乘电动自行车的相关规定似乎只有明文法律规定如下:
: “增订并修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条文”第 72-1 条:
: 电动自行车于道路行驶或使用,行驶速率超过型式审验合格允许之最大行驶速率每小时

: 十五公里者,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新台币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罚锾。
: 另,教师法第16条第6款与第17条第一项第4款虽提及教师之“辅导”与“管教”,但却

: 提及“电动自行车”。此等概括规定,仅能容许细节性、技术性的管理措施,而不容许

: 接限制其余人权,更不可以违反骑乘电动自行车之校规为由对学生施以惩戒。
: 另,国民学校法第20条之一授权地方教育主管机关订定学生奖惩规定。但多数县市尚未

: 定相关规定,另一方面这样的抽象概括授权,也不符大法官所谓“具体明确授权”。要

: 制学生的基本权利,必须以“防止严重妨碍教育目的之行为”做为正当目的。亦即如果

: 生的行为或言论,严重地干扰了学校教育功能的实现,那么校方有权加以管制。
: 那么,学生上下学骑乘电动自行车,严重地干扰了学校教育功能的实现吗?
: 以目前之相关资料证据,难以证明“管制骑乘电动自行车”是维系学校教育功能之必要

: 不可或缺的制度。直至目前,管制骑乘电动自行车除了主观会造成交通意外的感觉外,

: 来没有举出任何具说服力之实证研究证明“不管制骑乘电动自行车造成教育目的无法达

: ”。
: 鉴于管制学生上下学骑乘电动自行车事涉宪法保障的“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学校

: 须负担重大举证责任以正当化任何限制措施。也就是说学校必须证明“学生上下学骑乘

: 动自行车”已对于学校的“教育功能”造成不利影响,否则这样的措施无法通过比例原

: 之检验,而有违宪之虞。
: 以上是小弟刍荛之见,若有得罪,还请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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