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这个问题都是用
教育部100年9月1日台人(二)字第1000149931号函 来解释
先说结论:
教师倘于考核年度内因安胎需要请事、病假(延长病假)或接续请娩假,致全年度未到校
上课无工作事实,得酌列第4条第1项第3款,以落实工作导向之考核制度。
一般都认为安胎不会影响考绩,其实也对,但为何还是会出现第4条第1项第3款的情况?原
因是出在“全年度未到校上课无工作事实”之缘故。
http://www.dges.tyc.edu.tw/school/data/pub/201109161112410.pdf
http://web.nihs.tp.edu.tw/ezfiles/1/1001/attach/47/pta_13478_7540665_08341.pdf
多看几次就懂了。
然后,要有个概念是:
教师考列四条一款、四条二款必须全部符合该款各目所列之条件;考列四条三款则仅须具
有该款其中1目即可考列该款。
※ 引述《papatoo (even )》之铭言:
: 去年9月开始安胎至延长病假,尔后产假及育婴假至6月底
: (胎儿在5个月时候检查出发展异常,在医生的强烈建议下请假安胎)
: 今天收到考绩为四条三款,理由是全年无上班事实
: 但是去年8月及今年7月,除了返校日有到校之外,也参加了几次学校指派的研习
: 除此之外学校的校本课程会议、校本课程设计、学生IEP皆有参与,校本课程设计更是花
: 了几个礼拜产出并修改
: 请问这样可以证明自己非“全年无上班事实”吗?是否能请人事在说明中写清楚请假时间
: 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