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bcde78555 (柯比布莱恩特)》之铭言:
: 不意外囉
: 一切合法 谢谢指教
: 130年前后退休的老师 大概要再经历砍2到3次的心理准备
: 此例一开就真的随便砍也没有救济管道了
: 130年前退休的老师 也不要太早放心 朔及既往确定合法合宪
: 我说在座的各位....以后你们都是贪婪老人XD
在“宪法诉讼法”生效前 (111.1.4) 跑完释宪,个人基本上认为是不智之举
现在“溯及既往问题”、财产权、工作权、退休相关争议法条.....通通都在里面
同一事由,不能再提释宪了!
BUT, 未来至少会衍生两个问题
1.退休金性质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O四O判决,略以“退休金为劳工平时所付出劳务而尚
未获得雇主足额给付之工资,应属递延工资给付之性质,上诉人自有给付员工退休金之
义务。”
(跟现在的解释不一样喔)
2.财产权的补偿
现在把教师的退休金解释为“退抚给与请求权为公法上之请求权,为财产权”,但是受
保障之程度,视财源有所不同 (下略)
(当财产受到侵害,应予补偿.....这也没说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