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病假与考绩问题

楼主: siedust   2019-04-28 08:34:04
我想请问版上大家,我最近因为开刀必须请病假,
但开刀后需要较长时间休养才能再去上班,
想询问病假与考绩的问题。
根据四条二款里是这么写的:
◎事病假并计超过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连
 续超过二十八日而未达延长病假,并依照规定补课或请人代课。
四条三款是这样写的:
◎事病假超过二十八日。
但我有点不理解,这是指我只要事病假加起来请超过28日,就会变成四条三款吗?
可是四条二款又说“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连续超过28日而未达延长病假”,
那假设我事假未达7日,但病假请了28日,那究竟会是四条二款还是四条三款呢?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