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教师法》修法 不只处理不适任教师!...

楼主: bb53211 (平凡人)   2019-04-27 09:06:10
《教师法》修法 不只处理不适任教师!“受害适任教师”现身说法,反对《教师法》修
恶 呼吁暂缓修法、回归民主审议,打造进步的教师法制
此次《教师法》修法引发诸多争议,目前正在立院教育文化委员会审议。然而细观行政院
草案版本,在以“处理不适任教师”的名义下,行政院其实偷渡加入了许多损及一般教师
权益的修正案,甚至恐将造成一群“受害适任教师”。为此,高教工会偕同大专校院“受
害适任教师”举办记者会现身说法,说明当前《教师法》如何修恶其基本权益,呼吁暂缓
修法、回归民主审议。
记者会上,台湾土地正义行动联盟理事长、台科大陈致晓副教授以自身为例,他因长期针
砭都市发展与土地征收政策,于媒体上投书〈台南恐将沦两大建商集团禁脔〉一文,目前
正被台南市政府以自诉提告加重诽谤(备注1),正受司法审判。若教师法于第15条新增
将“聘任后因故意犯罪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确定,且获宣告缓刑,或受一年未满
有期徒刑之宣告确定,有解聘之必要”,纳入“应予解聘,且应议决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
为教师”的解聘要件,而他又不幸遭到司法以微罪薄惩,未来类似他的异议教师将动辄承
受工作权剥夺的威胁,甚至解聘后一年至四年还被剥夺至他校任职的机会。
高教工会也公布一份“近年来因参与社会/政治运动而遭移送或判刑的大专教师名单”,
质疑此类状况绝非个案。若行政院版《教师法》闯关新增了上述“微罪解聘”条款,未来
此类“社会良心”教师恐怕都得因公开发声或行动而承受解聘威胁风险。尽管许多案件最
后都获无罪宣判,但大专教师难免将因此先行“自我审查”,避免不但被告还会丢了教职
;而过往被其批评监督的无良企业或失能政权,必将利用此一工具威胁要求学界噤声,损
及学术自由 !
而行政院至今依旧坚持于《教师法》第14条第1项新增:“犯内乱、外患罪,经有罪判决
确定。”为教师终身不得任教的解聘要件,尽管可能修正加入“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后…”
之要件,但对于动员戡乱时期已终止、1991年遭以刑法内乱罪起诉的“独台会案”等政治
犯(后因修改、刑法100条始获判无罪;然刑法101条仍维持对“阴谋犯”的刑罚〔备注3
〕)来说,也仍可能将因此终身不得任教。
ꂠꀠ工会呼吁,要将教师“犯罪”和“解聘”做直接连结,立法必定应具体列举“应解聘
的罪名”(如既有教师法第14条第1项第2款、第3款列举的:服公务而贪污渎职、性侵害
等),或至少要审查罪名的确构成不适合担任该职务(例如《律师法》第4条第1项第1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律师:一、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确定,并依其
罪名足认其已丧失执行律师之信誉,经律师惩戒委员会惩戒除名。但受缓刑之宣告,缓刑
期满而未经撤销或因过失犯罪者,不在此限。”)而绝非现行修法草案第14条“只要是犯
罪,不论罪名,一律解聘;甚至只要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不需经教评会与主管机关核
准,即解聘且终身不得任教”。
除了“微罪解聘”条款之外,《教师法》修法另有诸多争议,而且都与“处理不适任教师
”无关。
目前学校已停招、获苗栗地方法院选任为学校临时董事的亚太创意技术学院教师黄惠芝出
席记者会说明,《教师法》修法目前草案第13条将取消掉“专科以上教师因学校减班停办
解散,主管机关与学校对合格教师的辅导介聘责任”,导致因少子女化未来恐将大量退场
的大专教师,无法依过往的《教师法》第15条要求“学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对仍愿继续
任教且有其他适当工作可以调任之合格教师,应优先辅导迁调或介聘”,恐将爆发严重大
专教师失业潮。
资深的淡江大学法文系兼任教师宋亚克也出席记者会批评,《教师法》修法草案第48条依
旧未具体保障编制外教师权益,导致大量大专兼任教师缺乏合理的续聘保障,许多公私立
大学两年前爆发的大量不续聘兼任教师的争议,依旧无解。此回行政院与教育部大幅度提
案修法,却让“该保障的依旧没保障”,代表其根本没有维护基层教师的心意,反而是以
“处理不适任教师”的名义,使得学校依旧可以恣意侵犯教师工作权,损及师生利益。
而长期协助教师救济工作权益、台湾人权促进会执行委员翁国彦律师也出席论述:现行修
法草案第14条第1项未区分改正可能,导致教师若触犯相关条款即“终身不得聘任为教师
”,恐违背大法官释字702号解释之比例原则要求。预计新增的第14条第1项第13款、第15
条第1项第7款、第18条第1项,维持了将轻微违反法规问题也上升为解雇要件(例如院版
预定修正第15条第1 项第7款为:“行为违反相关法令,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有解聘之
必要”),而不回归聘约规范,恐怕亦属过当、且过度模糊缺乏明确性…等问题,显示教
师法修法没能回应基层适任教师工作权益保障的需求,反而是制造了过多的不确定性,也
有违法院近年来判决的趋势和所揭示的标准。
教评会审议的程序上,行政院版草案于第26条试图直接定入:“专科以上学校教师涉有第
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或第十八条规定之情形者,应经校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审议。”而非按各
校内部规定,回归“应经学校教师评审委员会审议”(学校可能认定系教评会较有认定教
师是否适任之专业,而制定审议层级优先尊重系教评会之决议),恐怕也属赋予大专行政
高层能掌控的校教评会更大权力,在缺乏相关系所专业的认定下,恣意剥夺基层教师的工
作权利!
而尽管教师遭到前述解聘、不续聘、停聘,采取行动申诉或争讼,获得了胜诉的决议或判
决,但教师竟然只能够领回被违法解聘、不续聘、停聘阶段的“本俸”,而未获保障领取
占其待遇半数的“学术研究加给”。此一从《教师待遇条例》立法以来延续至今的争议,
形同让学校有机会逼老师放“半薪假”—先解聘再说、反正救济回来也只要赔半薪—对于
有意逼退教师的学校简直是莫大的利器,教育部却也不积极改正?
高教工会强调,不论是勇于针砭公共政策的“社会良心教师”、愿在招生困难学校坚守岗
位到最后的“遭逼退教师”、或是长期领取低薪也愿投身作育英才的“编制外教师”,都
绝对是“适任教师”!然而,这些群体却会在此次《教师法》修法以“处理不适任教师”
的名义下,一并被删减保障或维持困境,沦为异议发声教师将动辄得咎被威胁解聘、遭逼
退教师无法跨校介聘、编制外教师始终只能接受次等对待的囧境。这绝非广大教职员生所
能接受,也不合乎教育进步的理念。
高教工会曾于4月16日召开记者会,并对行政院版本草案提出10项以上的缺失,且提出工
会版对案,要求政府全盘检讨,促进社会对话。然而截至目前为止,我们只看到行政院对
草案进行“小修小补”,对于前述有关“社会良心教师遭威胁噤声”、“终身不得任教条
款不分改正可能,有违释字702号解释”、“内乱外患犯罪即终身不得任教,恐将打压政
治犯”、“轻微违反法令即可能遭解聘”、“学校排除系教评会依专业审议教师解聘与不
续聘案之权责”、“救济成功仍仅能领回一半待遇”、“取消主管机关与学校对被逼退教
师的辅导介聘责任”、“编制外教师缺乏保障”…等显然与“不适任教师”毫无关联的真
实问题,依旧采取试图“强渡关山”的霸权姿态。对此,我们将团结监督与发声到底,反
对任何形式的《教师法》修恶!
备注1,刑法第310条第2项(加重诽谤罪):“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备注2,集会游行法第29条:“集会、游行经该管主管机关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继续举
行经制止而不遵从,首谋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备注3,刑法第100条:“(1)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
政府,而以强暴或胁迫着手实行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谋者,处无期徒刑。(2)预
备犯前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01条:“(1)以暴动犯前条第
一项之罪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谋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2)预备或
阴谋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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