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教师法修法新闻懒人包

楼主: lamda (钢琴加吉他)   2019-04-18 15:50:11
※ 引述《ccc9002 (nostomania)》之铭言:
这次的修法内容好像没什么人讨论,帮忙修正调整一下排版,冲一下人气,
这问题真的很严重,请大家多多关注,以免不清不楚的被卖了。
以下转文:
教师法修法老师气炸抗议新闻懒人包 http://tinyurl.com/y43teyp5
代转文,搜寻到的以下于位行政院网站的网页:
http://bit.ly/2UnX5kP
很温馨,居然有懒人包,看了一下此次修法主题是在处理不适任教师问题,
和网络上的文章差不多,但寒暑假议题呢?怎么没在懒人包?
这个网页居然下面还有几个档案,打开来看看,居然有修正草案条文的对照表,
不看还好,一看吓死人!此次教师法修正草案居然大幅增、删、修改了全部条文,
根本是整个打掉重造。光条文内容从39条变成54条,文字增加数非常之可怕,
最左边那一行整个复制下来就是新的教师法全文。
于是我就在fb开始贴了一些相关文章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599697723379067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599698713378968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599701470045359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599705566711616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599711466711026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599717720043734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599722820043224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599726120042894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599732290042277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599737346708438
这次修法不仅仅是全教总提出的几大点而己,争议点非常多!
在下所学有限,希望抛砖引玉,引出更好的讨论和观点。
以下我从逻辑和立法精神来讨论这次的教师法修正草案:
一、新教师法第七条:“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聘任期限,初聘为一年;
续聘第一次为一年 ,以后续聘每次为二年;续聘三次以上服务成绩优良者,
经教师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审查通过后,得以长期聘任,
其聘期由各校教师评审委员会订定之,至多七年 。”
从长期聘约改为七年,国家带头不保障教师?根据教育社会学和谐学派,
军公教是国家维护制度的础石,其工作应给予保障,公务员是晋用制,
也是终身制,法官当然也是。再根据高中历史课本,
国家制度运作有赖公务员的维持,国家应给予合理待遇,并保障其生活,
现存社会主义国家,对于公务员的保障也不忽视。
修改这条法律看起来似乎没什么?少子化进行式的现在,
新闻才说现在30万的大学生,十年后将减少12万人,也就是每6个大学生,
减少2个。少子化的进行式,最直接影响教育界,在下生不逢时,
服兵役的时候是教甄最好考的时代,接下来年年难考,录取率万中取一。
就因为学生变少,教师需求量变低,加上前人大开师资班之门,
后起之秀不得其门而入。也常听到已经是正式教师的前辈,因为学校减班起额,
而转调到其他非居在地区的学校。
在未来十年,甚至可能发生减班到没有缺额让其他老师转调的可能性,那时……
教育局会说:“xx老师你的聘期已到,全台也没有缺额让你转任,
你的聘约就到此为止……”
国家培养多年的专业教师就像成大的割草的派遣工一样,契约满期直接走人,
政府不需解雇教师,而且一点责任也没有。
政府不断带头让教育界有代理老师、钟点老师,依照此法精神下来,
未来还会有契约教师、派遣教师……等等。
二、新教师法第十四条第十款:“应予解聘,且终身不得聘任为教师。
知悉服务学校发生疑似校园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别平等教育法规定通报,
致再度发生校园性侵害事件;或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他人所犯校园性侵害事件
之证据,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教师没通报就要解聘,而且终身不得聘任,
此立法精神是否违反比例原则?
三、新教师法第三十二条第十款:“担任行政职务为教师义务”
理由是为了解决行政大逃亡?为何不是行政减量,
学校应设该有教育行政高普考公务人员,让教师回归到教育的岗位和本职,
而是让教师担任行政成为“义务”,不得不为的义务,
而不是可以主动选择的“权利”?这样的立法精神不仅出发点可议,
甚至有政府带头鼓励资方压迫劳方之嫌?
四、新教师法第三十五条:于学生寒暑假期间,前项返校服务、参加研究、
进修或教学准备等活动事项及总日数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现行规定由地方教师工会和县市政府教育局处协商,可因地制宜,
现在的修法精神走向中央集权,而非重视地方需要?
五、新教师法第三十六条:教师因婚、丧、疾病、分娩或其他正当事由,
得依规定 请假。没修法前是依“教师请假规则”请假,
现在改成较模糊的“规定”,
教师讨论板也偶尔发生有合理请假事由,上级却刻意不给假的事件,
这样的修法精神是否想让某些不给请假的主管有操弄空间?
六、新教师法第三十九条:删除“教师退休抚卹基金之拨缴、
管理及运用应设置专门管理及营运机构办理。”
教师们是否应该乘势提出退抚基金管理相关议题,
以健全诟病甚久的退卹基金制度。
七、新教师法第四十六条:学校未依前项规定办理,
主管机关得依相关法规追究责任,并作为扣减或停止部分或全部学校奖励、
补助或其他措施之依据。这个立法精神 也非常之怪!
八、新教师法第四十七条:“直辖市、县(市)及中央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之评议书
应 #主动公开。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依其规定。”
不采教育界内部公开,而却向大众公开?家丑不可外扬啊……嫌犯都有人权了,
教师没有人权?方便记者来抄文?
从上述来看,此次教师法修正条文,往中央集权方向走,
字里行间充满对于教师的不信任和不尊重,偏见的成分非常之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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