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13 00:00联合报
陈复/宜兰大学副教授、台北市家长协会常务理事(宜县)
行政院长苏贞昌日前在院会裁定通过教师法修正草案,引起全国教师譁然;全国教师总工
会翌日回应指出四大不当修订,诸如:降低教评会教师比例、大专教师未限期升等资遣、
强制教师兼任行政职务、寒暑假到校日数由中央制订等,并发动教师联署。民进党立院党
团干事长管碧玲则发新闻稿灭火,表示将只针对有共识部分修订,对于有争议的部分会搁
置不处理,家长团体则对全教总提出的四大争议发表反对声明。
虽然笔者两个孩子念国中与小学,但我并不确定自己能轻易对于中小学行政事务配置骤下
断语;然因笔者在大学教书,且做过多年行政工作,对大学运作有比较清晰认识,因此想
对修法部分内容发言。
当教育部制订教师法规范全台各大学教师与中小学教师时,有没有考虑过两者的差异性才
是争议根源?教育部难道不知大学教师与中小学教师,在体制、规模与环境都有巨大落差
?这使得相关讨论会变得焦点模糊,时而讲中小学则大学不适用,讲大学则中小学不适用
。
首先,有关大学教师升等,现在升等最容易引发争议的,不见得是研究升等,而是教学实
务升等或应用技术升等;当教育部授权自审,意谓各校自订升等条件,这些条件会让有些
人不论如何都没有机会符合(譬如要获得什么奖项才能升等,然而获奖与否,却来自于系
所或校院的老师投票),但这类升等争议常跟教育部申诉无门,当教育部授权各校自订办
法,就已经反映其不想再细究这些事,现在却要将大专教师未限期升等资遣放回去,会引
发大学教师或相关团体的反弹,不难想见。
再者,如果一间大学的规模八千人到两万人,一间小学规模两百人到八百人,当一部教师
法想规范全体教师,却直接规范到很多细节面,两者涉及的“行政”,其概念具有同一性
吗?原先的条文指出,教师有担任导师义务,如果按照现行办法,没有意愿担任导师者,
会有怎样的罚则?如果请任何一位大学老师来兼办校内通识教育具体行政工作(不论减授
课两钟点或四钟点),每学期一开始,光是学生加选多元选修课,核章就会盖到超过两千
人次,接着还要负责规划整学期的演讲与活动,请问他究竟该如何维护自身教学与研究的
品质?
更值得讨论的是,为何现在教育部控管各公立大学行政人事员额,不详查各校实际需要,
提供大学有维持与其规模相应的专职人事费,借此保持行政工作品质,很多青年无法成为
公务编制内行政人员,可能终其一生都是担任诸如“契雇助教”或“专任助理”这些契约
制工作,成为校务基金约用工作人员,现在教育部却更要进而把该省钱策略放进教师法内
,宣示全体老师都有义务兼办行政业务,请问这对大学运作是否合理呢?大家只要知道这
些事情的细节,就会了解到底怎么做,更能维护大学生受教权。
https://udn.com/news/story/11321/36937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