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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专业藏在热忱中(宋庆玮)
出版时间:2019/03/03
1995年8月9日,《教师法》确立教师是一个专业的组织,与律师、会计师、建筑师、医师
等,都受到法律的保障与约束。几经修正,《教师法》在校园民主的发展上,有其正向的
价值,教师的权利义务有更明确的规范,但教育是一门特殊的工作─教人,是否应该有更
高的标准?就看社会观感囉。
回溯台湾民主的进程,1949年台湾光复,从军政→训政→宪政,从一党独大到多元党派,
从威权→民主,半个多世纪来,台湾的民主自由走得非常的快,看看英美法等国家,民主
历程是多么的漫长,再看看邻国日本的民主发展,我们是不是都在走别人走过的路?自
1987年解严至今,短短的31年,台湾的民主成熟了吗?似也未必!但民主这条路,只有往
前没有退路,唯一能做的就是不断地修正,符合未来的想法。
教师权与责不相称
《教师法》第26条把教师组织分为三级:在学校为学校教师会;在直辖市及县(市)为地
方教师会;在中央为全国教师会。地方、全国教师会属于《人民团体法》设置的组织,唯
独学校教师会不隶属于《人团法》,但可以是地方或全国教师组织的支、分会,学校教师
会的设立,是否有检讨的空间,有待各界集思广益。又《教师法》第16条第1项,对学校
教学及行政事项提供兴革意见,其实未有《教师法》前,教师即有此权利,只是入法后更
加明确。
学校教师会代表在发表意见时,习惯说“这是我们教师会的意见……”,其实大都是这位
代表的个人意见,根本未开过会形成会议纪录,这是学校主管非常困惑的事,但校长们都
愿倾听与回应,且绝大部分的主管都不会阻拦老师的发言,只是教师对于民主程序的严谨
度,尚待进一步的努力。
行政教师必须经常拜托教师同侪帮忙配合,屡有阻力,有时竟遭言语羞辱,只得在每年7
月31日选择“行政逃亡”。再者对于投诉案件,教师代表大都置身事外,以免得罪同侪。
而有家长会代表在场的会议,教师的发言才会收敛,毕竟在少子化的今天,教师过多的权
益争取,只会让家长害怕,选读其他学校,造成减班超额。权与责不相称,有责任的受制
于无责任的,校园怎和谐?
除非热忱依旧,教师考上教甄后,几乎就开始落后。在围墙内封闭的小型社会,教师享有
公保的保障,比起外界私人机构必须担负订单压力,可说非常无虞。
然而从课程改革来看,最大的关键因素仍是在教师身上,一本教科书、一枝粉笔、一个讲
台,可以教到退休,管他“教改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热忱不足的老师仍以最原
始的教学方法,持续的走完职场。原本可以在时间到了退休,碍于年金改革,都往后推迟
了,这是幸还是不幸?
总之,教育是一种良心事业,选择教育工作的初衷大家相去不远,但每个人际遇不同,会
受到周遭环境的影响,当热忱消失,专业是回不来的,天下父母心谁来帮?谁都担心被没
有热忱、爱心的老师教到,教育要能够上心,专业才能发挥,热忱为先,何愁专业不至?
桃园市立阳明高中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