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在嘉义县人事服务平台查到的,贵校人事对请假规则的检具证明有疑虑应是向上一层
人事单位询问,怎会去查卫福部呢?
一、查“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11条第2项规定:“请娩假、流产假、陪产假、二日以上
之病假及骨髓捐赠或器官捐赠假,应检具合法医疗机构或医师证明书。”复查铨叙部88.0
6.07. 八八台法二字第一七七0三四六号函释示略以,有关女性公务人员因怀孕者,于分
娩前第一次申请产前假时,应补缴之合法医疗机构或医师证明书,得以孕妇健康手册代替
之。另查铨叙部84.10.09. (八四)台中法四字第一二000八四号函规定略以,公务人
员因患重病申请延长病假,除公立医院出具之证明外,另全民健保特约医院(不含全民健
保特约诊所及其他医疗机构)及中央健康保险局联合门诊中心出具之诊断证明书亦得采据
。二、因安胎需要所申请假假别视个别状况而定,可为产前假、病假及延长病假等,依上
开规定,如因安胎需要拟申请产前假,应检附之合法医疗机构或医师证明书,得以孕妇健
康手册代替之(不限医院);2日以上之病假应检附合法医疗机构或医师证明(不限医院
);延长病假应检附公立医院、全民健保特约医院(不含全民健保特约诊所及其他医疗机
构)或中央健康保险局联合门诊中心出具之诊断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