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第4条之1第1项解释令

楼主: nari900916 (nari900916)   2018-01-04 21:28:26
教育部令
中华民国107年1月4日
台教人(四)字第1060187340B号
核释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第四条之一第一项所称特殊原因,指有下列情事之一,并经服务学校证明不影响教学:
一、家庭突遭变故。
二、本人重大急症无法工作。
三、因系、所、科、组、课程调整或学校减班、停办、解散,致无足够授课时数或无授课事实者。
四、符合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且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退休生效者。
部  长 潘文忠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4003/ch05/type2/gov40/num22/Eg.htm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4003/ch05/type2/gov40/num22/Eg.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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