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elmotze (On my way)
2017-12-18 13:46:35※ 引述《KEUnion (KEU 高雄市教育产业工会)》之铭言:
: http://www.keu.org.tw/keu/newView.aspx?keuNewsId=15762
: 高雄市新发国小工会支会长,向学校请假,教学组长与教务主任皆已核章,
: 假单也和其他同事一样都送到校长王惠玲桌上。
: 结果王惠玲校长其他人的假单都批了,但是对于学校教师会兼工会支会长的假单,
: 却是连续三天完全置之不理,之后更以“假卡已外泄”为由,说校长不能签名?
壹. 依照教师请假规则, 教师可请的假别分别为:
一. 私人因素: 事病婚嫁等, 列于该规则第三条.
二. 公务因素: 公假, 列于该规则第四条.
三. 其他因素: 补休 / 特休等.
另外, 如符合法定要件, 得依工会法第36条请假.
贰. 校长行使准假与否的裁量权利, 属行政行为.
行政程序法第6条:行政行为, 非有正当理由, 不得为差别待遇.
参. 本案需澄清之点如下:
一. 该支会长请假之假别与事由, 是否为教师请假规则所列之假别?
如是, 则校长无正当理由, 不得为差别待遇.
二. 若系欲依工会法第36条请会务假, 该支会长是否符合法定要件?
教师只有职业工会和产业公会两种,
只能依第36条第一项请会务假:
"工会之理事、监事于工作时间内有办理会务之必要者,
工会得与雇主约定,由雇主给予一定时数之公假。"
因此该支会长所属之工会至少要和
教育部/高雄市政府/该校校长 其中之一达成约定,
该校校长方有核准会务假的权利义务;
且该支会长需具有所属工会之理监事身份.
若系欲请会务假, 但未达法定要件,
则该校校长未予准假为有理由.